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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政策問答

日期:2025-01-24 16:24    來源:北京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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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構建新型青訓體系,加強全市青少年運動員隊伍管理,進一步夯實體育後備人才基礎,促進人才資源優化配置、體育競賽公平舉辦,推動青少年體育事業高品質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參照國家體育總局《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青少年體育工作實際,修訂形成新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二、文件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4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障運動員選擇註冊與交流的權利。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加強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意見》第10條明確:加強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對青少年運動員實行註冊管理是全國和各省(區、市)普遍做法。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新《辦法》包括總則、註冊條件、註冊流程、流動註冊、參加競賽、裁決、處罰和附則等8章36條,重點在註冊單位、註冊資格、註冊運動員權益義務、流動註冊流程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

  四、文件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全市所有具備一定運動天賦、系統開展專業訓練,且具備一定專項運動基礎、競賽能力的青少年。實行運動員註冊管理主要目的是為北京市級運動隊、國家隊貯備、培養、輸送更多優秀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五、文件的創新點是什麼?

  答:1.擴大註冊範圍。取消原註冊規定對非京戶籍適齡運動員的註冊限制,所有具有本市戶籍和具有本市學籍的非本市戶籍、本市集體戶籍、港澳臺籍及外籍青少年運動員,符合條件的均可註冊,同時對擬引進的高水準競技體育後備人才註冊做出具體規定。

  2.規範跨區流動。原註冊規定所有運動員流動,原註冊單位均可行使優先註冊權,但新《辦法》明確,已註冊運動員,原則上可以自由流動;但註冊單位對運動員有培養投入或組織運動員參加訓練的,並能夠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方可享有該運動員註冊有效期滿後下一年度的註冊優先權,並做出具體解釋,既保護青少年運動員權益,也兼顧註冊單位利益。

  3.明確權益義務。原註冊辦法對此表述比較模糊,新《辦法》既明確了註冊運動員能夠享受的3條權益,也明確了註冊運動員須做到的4條義務,以期規範運動員與註冊單位行為,促進青訓工作更好發展。

  4.優化註冊流程。新《辦法》對首次註冊、確認註冊、流動註冊等辦理流程進行逐一優化明確。同時,伴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普及,新《辦法》取消原規定首次註冊運動員需辦理《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競賽卡》、註冊需錄入指紋等規定,同步對註冊管理系統進行功能提升優化,方便運動員及監護人操作。

  六、文件的關鍵詞是什麼?

  答: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首次註冊、年度確認、流動註冊、註冊優先權。

  七、新舊管理辦法的主要差異是什麼?

  答:此次修訂,放寬了對非本市戶籍、具有本市學籍的青少年註冊的年齡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非本市戶籍、港澳臺和外國籍運動員註冊。取消了辦理《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競賽卡》的條款。明確流動註冊的辦理原則等相關問題。明確運動員註冊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通常於10月至12月期間完成下一年度註冊工作。

  八、註冊流程

  1.首次註冊:獲得所在區體育局註冊邀請→系統資訊錄入→區體育局審核、提交→市體育局復核通過。

  2.確認註冊:區體育局運動員情況梳理→確認註冊意向、更新資訊→系統提交確認資訊→市體育局系統復核確認。

  3.流動註冊:

  情況一 正常流動:事前溝通、徵詢意見→書面申請、提交協議→明確答復、達成協定→協議生效、接收確認。

  情況二 單方備案:運動員(監護人)發起→接收單位先接收蓋章→原註冊單位不同意,原註冊單位行使優先權,由新註冊單位提交備案。

  九、辦法施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答: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體育局2011年11月16日印發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京體競技字〔2011〕10號)同時廢止。2025年度註冊時間以註冊工作通知為準,2026年以後按辦法規定執行。

  十、運動員註冊是否收費?

  答: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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