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體青字〔2025〕2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各相關單位:
為適應新時代北京市青少年體育發展需要,構建新型青訓體系,加強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規範管理,培養更多高品質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結合本市青少年體育工作實際,現將新修訂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體育局2011年11月16日印發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京體競技字〔2011〕10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體育局
2025年1月24日
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深入推進體教融合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為加快構建新型青訓體系,加強全市青少年運動員(以下簡稱“運動員”)隊伍管理,提高青訓品質效益,進一步夯實體育後備人才基礎,促進人才資源優化配置、體育競賽公平舉辦,推動青少年體育事業高品質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參照國家體育總局《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青少年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運動員註冊管理主要目的是為北京市級運動隊、國家隊貯備、培養、輸送更多優秀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第三條 本辦法中“運動員”是指具備一定運動天賦、系統開展專業訓練,且具備一定專項運動基礎、競賽能力的青少年。
第四條 註冊工作須遵循自願、誠信、合規、有序的原則,運動員須如實登記個人註冊資訊,自覺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條 註冊是運動員參加市運動會、市冬季運動會和青少年冠軍賽、錦標賽等各項目競技比賽的參賽資格認定、代表資格認證和輸送歸屬確定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市體育局是全市運動員註冊工作的主管單位,履行監管職責,負責運動員註冊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是各自運動員註冊工作的主責單位,履行主體責任,負責註冊辦理、資訊審核、跨區流動等組織實施。
市足球運動協會負責本市足球運動員註冊、流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事宜按市足球運動協會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七條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先農壇體校、木樨園體校、什剎海體校、蘆城體校、射擊學校等單位具有運動員註冊資格。
第八條 註冊條件:在本市學習生活的青少年運動員,其中田徑項目為19歲(含)以下,其他項目為18歲(含)以下(計算方法:註冊年份-出生年份)。
(一)本市戶籍,須具有相應學籍。
(二)本市集體戶籍、非本市戶籍,須具有本市學籍。
(三)在本市生活學習的港澳臺青少年,須持有北京市公安局頒發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且具有本市學籍。
(四)在本市生活學習的外國籍青少年,本人須持有國家移民局頒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戶籍或具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具有本市學籍。
(五)各區輸送到市級運動隊(一線隊、二級班)的本市集體戶籍、非本市戶籍適齡運動員,由各訓練單位逐年開具在訓證明方可註冊。
(六)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選拔引進、合作培養的適齡青少年運動員,須代表北京完成全國運動員註冊(未達到註冊年齡規定要求的先與市體育局簽訂《全國運動員代表資格協議書》),並經市體育局同意後,方可辦理運動員註冊。
第九條 完成註冊後,運動員可享有以下權益:
(一)註冊單位統一管理,有機會代表註冊單位參加比賽(含預選賽、選拔賽、單項協會比賽等);
(二)有資格參加註冊單位組織的集訓、培訓、訓練等活動;
(三)輸送市級運動隊(一線隊、二級班)、國家隊。
第十條 完成註冊後,運動員應自覺做到:
(一)具備條件的代表註冊單位參加市級競賽,代表北京市參加全國比賽,力爭優異成績;
(二)如實提供戶籍、學籍等資料,杜絕弄虛作假;
(三)大力發揚體育精神,遵守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有關規定;
(四)遵守本辦法規定和賽事競賽規程,服從註冊單位和賽事組委會管理。
第十一條 運動員可同時註冊不超過3個項目,但競賽安排衝突時,須自行取捨。
第十二條 運動員只能代表1個單位進行註冊。若出現雙重註冊,以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與註冊單位首次填報的註冊登記表為準。
第十三條 按本辦法完成註冊的運動員,未經批准不得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不得代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全國運動員註冊,否則一經查實,取消其註冊資格。
第三章 註冊流程
第十四條 運動員註冊原則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通常於10月至12月期間完成下一年度註冊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以通知為準。
第十五條 運動員註冊有效期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 首次註冊流程
(一)註冊邀請。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與註冊單位達成註冊意向,經註冊單位現場查驗運動員身份證、戶口簿、學籍材料等原件,符合註冊條件的,獲得註冊邀請。
(二)資訊錄入。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填寫《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首次註冊登記表》,登錄北京市青少年體育註冊與管理系統,註冊賬號並填寫提交個人註冊資訊。
(三)審核提交。註冊單位對擬註冊運動員的資訊進行審核,重點核對戶籍、學籍、性別、年齡、照片等資訊是否屬實,並在系統中確認和提交。
(四)復核通過。市體育局對註冊單位上報的運動員資訊進行復核。
(五)《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首次註冊登記表》須由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簽字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確認註冊流程
(一)運動員梳理。註冊單位組織對各項目需確認註冊的運動員進行逐人梳理。
(二)確認註冊意向。對需要延續註冊的運動員發出確認註冊邀請,明確註冊意向。運動員在系統中更新完善本人的註冊資訊(重點核對註冊項目、學籍)後,對年度註冊邀請進行系統確認。
(三)提交確認資訊。各註冊單位完成審核後,通過系統提交運動員資訊。
(四)系統復核確認。市體育局對註冊單位上報的運動員資訊進行復核。
第十八條 註冊情況查詢
註冊單位、註冊運動員及家長可登錄北京市青少年體育註冊與管理系統查詢單位、個人註冊情況。
第四章 流動註冊
第十九條 流動是指有效註冊期內的運動員,在本市範圍內因住址搬遷、轉學、升學等原因,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要求從原註冊單位轉入新的註冊單位,繼續從事業餘訓練並參加比賽的行為。
第二十條 已輸送到市級運動隊(含一線隊、二級班)、國家隊的青少年運動員不得再流動。
第二十一條 已註冊的運動員,原則上可以自由流動;但註冊單位對運動員有培養投入或組織運動員參加訓練的,並能夠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方可享有該運動員註冊有效期滿後下一年度的註冊優先權。
培養投入是指註冊單位對運動員有經費、裝備、參賽機會等投入。
參加訓練是指運動員在註冊單位或由註冊單位組織在合作機構參加訓練半年以上,參加註冊單位或合作單位組織的集訓營、交流活動等。
第二十二條 運動員在註冊有效期和優先權期限內,不得與其他任何單位再次簽訂註冊協議,否則均為無效。
第二十三條 流動辦理流程
(一)事前溝通。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向原註冊單位、意向轉入單位徵詢流動意見。
(二)正式申請。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網上或下載填寫《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流動協議書》(以下簡稱“流動協議”),採取書面形式向原註冊單位正式提出變更註冊申請。
(三)明確答復。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正式提交申請後,原註冊單位須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當事人。原註冊單位如同意,加蓋公章,並登出該運動員註冊資訊;如不同意,須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如10個工作日未明確答復,則視為同意運動員變更註冊申請。
(四)接收確認。新註冊單位向市體育局提交加蓋原註冊單位、新註冊單位公章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流動協議書》(一式四份),經市體育局復核蓋章後協議生效,在系統內完成流動手續。
(五)單方備案。如原註冊單位不同意轉出,但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堅持轉走,原註冊單位簽署意見後,再由擬轉入單位提交流動協議(加蓋公章)進行備案,經市體育局復核確認,待1年註冊優先權期滿後,可變更註冊單位。
第二十四條 經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自願放棄註冊資格1年及以上的運動員,可重新選擇註冊單位。
第二十五條 在註冊優先權期限內,行使註冊優先權的單位須保證運動員參加訓練、比賽(含選拔、測試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若註冊單位擬將已註冊的運動員流動或轉會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運動隊、俱樂部和行業體協等,或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擬流動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體協註冊,須經負責該運動項目管理的市體育局直屬訓練單位書面同意,並由市體育局審核後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五章 參加競賽
第二十七條 市體育局直屬訓練單位註冊的運動員可代表本單位參加青少年冠軍賽、錦標賽等個人項目比賽。
第二十八條 運動員參加市級綜合性運動會,其參賽資格按照市級綜合性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合理流動並變更註冊單位的運動員,參加市級、全國及以上體育賽事,其註冊經歷為認定聯合培養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裁決
第三十條 運動員在註冊、流動過程中發生爭議問題或出現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市體育局提出申訴或進行舉報。
第三十一條 市體育局在接到申訴或舉報20個工作日內做出裁決。此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運動員在註冊、流動和報名參賽等過程中出現年齡失實、學(戶)籍造假、冒名頂替等違規行為,或在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期內,發生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代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全國註冊、參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參賽單位的全國體育賽事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對有關人員或單位予以處罰:
(一)對運動員處罰:通報批評,停止運動員註冊和參加市級競賽資格1至4年。
(二)對教練員處罰:通報批評,停止帶隊訓練和參加市級競賽資格1至4年。
(三)對註冊單位處罰:確因管理不到位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大量運動員流失、性質特別嚴重的問題,市體育局將視情通報所在區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 運動員註冊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各區體育局青少年體育工作評估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另行研究確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體育局2011年11月16日印發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京體競技字〔2011〕1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屬北京市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