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臺背景
為強化財政金融政策協同和財政資金管理,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引導銀行機構加大農業農村投入,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金融支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按照北京市農業農村改革發展資金管理相關要求,制定印發《農業領域貸款貼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政策目標
本辦法旨在運用財政貼息方式,推動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服務深入開展,構建“政銀擔企”一體化機制,發揮財政政策和金融工具的協同作用,引導金融機構支援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種養業、現代種業、農業科技等農業産業,培育扶持新主體做優做強,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效,帶動北京市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和促進農戶持續增收。
三、支援對象、條件和標準
(一)支援對象、條件
本市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申請貸款貼息,應符合以下條件。
1.貸款主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等建立較好的聯農帶農惠農機制,可持續性較好,貸款期間每年帶動10人(含)以上農村居民就業或促進30戶(含)以上農村居民增收。對於兩種情形均涉及的,帶動就業和促進增收總數應達到30戶(含)以上。帶動農村居民增收機制包括但不限於農村土地流轉、農産品收購、農産品銷售及其他直接帶動農戶增收的利益聯結機制。
2.貸款由轄內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含三年)且用於農業生産經營活動。
3.貸款投向為本市落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點産業和領域,包括種養業、現代種業、休閒農業與鄉村旅游業、農産品初加工、農産品流通、農業科技及其他鄉村富民産業。
4.貸款支援的産業發展符合地區實際,發展潛力較大,對推動産業融合發展有促進作用,具備較好的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5.落實《農業農村部關於推進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常態化服務的通知》(農計財發〔2022〕4號)要求,推動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協同支農,支援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北京版)”申請貸款。
(二)貼息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市級財政對農業經營主體實際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貼息標準原則上不超過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即:單筆貸款貼息金額=單筆放款金額×貼息標準/360×(貸款還款日-貸款放款日)
貼息金額按照去零取整原則確認。單筆貸款實際支付利息未達到單筆貸款貼息金額的,按實際支付利息給予全額貼息。貼息標準根據市級財力情況和産業發展實際確定,具體以年度實施方案為準。
對單筆貸款貼息資金不得超過100萬元;對同一農業經營主體(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轄區申報的多筆貸款貼息,單一年度獲得的貼息資金不得超過200萬元。
四、申請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請流程
申請貸款貼息的農業經營主體,需填寫《北京市農業領域貸款貼息申報表》,經鄉鎮政府初審蓋章,區農業農村局複審後上報。其中,農戶還需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並出具證明。
(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2.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複印件。
3.銀行出具的對帳單、貸款發放憑證和還款憑證、利息支付憑據複印件。
4.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説明,包括但不限於購銷合同、支出憑證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5.聯農帶農惠農情況説明,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購銷合同、支出憑證、農村産權交易鑒證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五、其他事項
1.出現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貸款貼息:不屬於支援對象和不符合支援條件的;以單位名義貸款,但以個人名義支付利息的;貸款已申請其他貼息支援的;申報貼息時,貸款主體被列入政府採購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安全生産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資訊名錄,貸款主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審計監督、專項檢查、績效評價,拒絕提供檢查所需材料的等八種情況。
2.農業經營主體應按申報程式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申報,並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將追回補貼資金,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