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5〕3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農業領域貸款貼息金融扶持工作,強化財政金融政策協同和財政資金管理,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引導銀行機構加大農業農村投入,助力鄉村振興,現將《農業領域貸款貼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組織實施。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2025年1月16日
農業領域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農業領域貸款貼息金融扶持工作,強化財政金融政策協同和財政資金管理,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引導銀行機構加大農業農村投入,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金融支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指導意見》(銀發〔2023〕97號)、《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加強金融支援北京市鄉村全面振興的指導意見》(銀京發〔2024〕97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北京市農業農村改革發展資金管理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領域貸款貼息資金,是指市財政局每年從農業農村改革發展資金中安排的,用於符合規定的農業領域貸款貼息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旨在運用財政貼息方式,推動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服務深入開展,構建“政銀擔企”一體化機制,發揮財政政策和金融工具的協同作用,引導金融機構支援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種養業、現代種業、農業科技等農業産業,培育扶持新主體做優做強,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效,帶動北京市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和促進農戶持續增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管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金融監管局共同負責農業領域貸款貼息工作的組織指導。
(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農業領域貸款貼息的申報審核,組織農業領域貸款貼息預算編制和執行,加強績效管理,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農業領域貸款貼息資金安排和下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區級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三)市金融管理局。負責協調銀行機構加大農業農村領域投入。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政府採購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安全生産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資訊的共用查詢工作。
(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指導銀行機構開展農業領域貸款貼息審核,牽頭開展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銀行機構加大農業領域金融支援力度。
(六)北京金融監管局。負責指導銀行機構根據農業經營主體的産業特點、生産周期等實際情況,拓寬抵質押物範圍,持續優化貸款産品。督導銀行機構加強貸款管理,在防範風險基礎上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升審批效率。
第五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開展農業領域貸款貼息政策宣傳,組織農業領域貸款貼息申報,做好資金審核撥付、績效管理等工作,對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管。
區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組織開展項目評審和績效評價,監督區級主管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章 支援對象、條件及標準
第六條 本市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申請貸款貼息,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貸款主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居民等建立較好的聯農帶農惠農機制,可持續性較好,貸款期間每年帶動10人(含)以上農村居民就業或促進30戶(含)以上農村居民增收。對於兩種情形均涉及的,帶動就業和促進增收總數應達到30戶(含)以上。鼓勵帶動本市農村居民就業和增收。帶動農村居民增收機制包括但不限於農村土地流轉、農産品收購、農産品銷售及其他直接帶動農戶增收的利益聯結機制。
(二)貸款由轄內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含三年)且用於農業生産經營活動。
(三)貸款投向為本市落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點産業和領域,包括種養業、現代種業、休閒農業與鄉村旅游業、農産品初加工、農産品流通、農業科技及其他鄉村富民産業。
(四)貸款支援的産業發展符合地區實際,發展潛力較大,對推動産業融合發展有促進作用,具備較好的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七條 落實《農業農村部關於推進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常態化服務的通知》(農計財發〔2022〕4號)要求,推動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協同支農,支援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北京版)”申請貸款。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市級財政對農業經營主體實際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貼息標準原則上不超過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即:單筆貸款貼息金額=單筆放款金額×貼息標準/360×(貸款還款日-貸款放款日)
貼息金額按照去零取整原則確認。單筆貸款實際支付利息未達到單筆貸款貼息金額的,按實際支付利息給予全額貼息。貼息標準根據市級財力情況和産業發展實際確定,具體以年度實施方案為準。
第九條 對單筆貸款貼息資金不得超過100萬元;對同一農業經營主體(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轄區申報的多筆貸款貼息,單一年度獲得的貼息資金不得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北京市農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擔公司)作為本市政策性農業擔保機構,應加強“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北京版)”的管理和維護,深入開展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服務,按照北京市農業信貸擔保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優惠擔保費率。
第四章 申報和審核
第十一條 農業經營主體根據用款需求,通過“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北京版)”提出貸款申請。農擔公司進行貸款申請統計,在規定時限內對接銀行機構。相關銀行機構應及時受理貸款申請,自主完成貸款審核確認,並做好授信結果反饋。
第十二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農業經營主體,需填寫《北京市農業領域貸款貼息申報表》,經鄉鎮政府初審蓋章,區農業農村局複審後通過“北京市農村金融及風險管理平臺”上報。其中,農戶還需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並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農業經營主體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個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複印件。
(三)銀行出具的對帳單、貸款發放憑證和還款憑證、利息支付憑據複印件。
(四)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説明,包括但不限於購銷合同、支出憑證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五)聯農帶農惠農情況説明,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購銷合同、支出憑證、農村産權交易鑒證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十四條 農業領域貸款貼息實行預算管理,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為一個支援年度。每年8月31日前,區農業農村局將審核通過的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申請通過“北京市農村金融及風險管理平臺”進行填報。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貸款貼息:
(一)不屬於支援對象和不符合支援條件的。
(二)以單位名義貸款,但以個人名義支付利息的。
(三)同一農業經營主體獲得農業領域貸款貼息已達三年的。
(四)貸款期間沒有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正常還款付息(銀行機構出具非惡意逾期除外),或貸款期間申請主體出現停工停産、拖欠員工工資、嚴重財務困難等情況無法持續經營的。
(五)貸款已申請其他貼息支援。
(六)貸款用途未完全滿足支援條件,或未嚴格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貸款用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産業和項目,用於購買理財、購置家庭或辦公用品等與農業生産經營非直接相關的領域,貸款資金以入股分紅、轉貸等方式交由其他企業或組織使用。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的。
(七)申報貼息時,貸款主體被列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協調提供的政府採購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安全生産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資訊名錄。貸款主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審計監督、專項檢查、績效評價,拒絕提供檢查所需材料的。
(八)被審計等部門檢查發現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違法違規問題的。
農業經營主體應按申報程式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申報,並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市農村發展中心做好貸款貼息申報、審核等具體工作。市農村發展中心結合市級重點任務或重點項目情況,可按實施程式組織相關農業經營主體直接申請貸款貼息。
第十六條 相關銀行機構要加強農業領域貸款管理,認真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管理,嚴控貸款用途不合理、不合規等問題,全面準確掌握貸款使用情況。要明確專人負責農業領域貸款貼息資訊審核工作,按要求反饋資訊審核結果,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農業經營主體名稱、借款合同編號、貸款金額、貸款起止日期、貸款利率、實付利息、貸款用途、賬戶資訊等。
第十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銀行機構審核情況,綜合各區貸款貼息資金執行、績效評價、審計檢查等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農業領域貸款貼息預算,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安排資金,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撥付各區。
第十八條 各區要加強農業領域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做好資金支出審核工作,資金使用過程中依規進行公示公開,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撥付進度,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績效評價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農業領域貸款貼息按照“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要求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貸款貼息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各區應當加強農業領域貸款貼息資金績效管理,科學設置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作監控,建立健全農業領域貸款貼息資金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將按要求組織對各區開展農業領域貸款貼息資金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農業經營主體要積極配合審計監督、專項檢查、績效評價等活動,按要求如實提供各類檢查所需的材料。如發現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將追回補貼資金,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將銀行機構開展農業領域貸款貼息審核工作情況納入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外部評價指標參考,引導銀行機構加大北京市鄉村振興領域支援力度。構建鄉村振興考核評估結果同“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北京版)”貸款申請推薦關連線制,加強鄉村振興考核評估結果應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5年。政策到期後將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調整。《關於加大農業領域貸款貼息等金融扶持的辦法(試行)》(京政農函〔2016〕5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對沒有通過“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北京版)”辦理的貸款,申請貸款貼息前應將貸款相關資訊在“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直通車(北京版)”進行補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沒有聯農帶農惠農機制的農業經營主體,也可進行申請。將根據市財政局預算安排情況,優先保障具備聯農帶農惠農機制的農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
附件1
貸款投向産業類型
1.種養業,包括種植業(糧食作物、蔬菜作物、油料作物、中藥材、食用菌、草莓、西甜瓜等)、設施農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産經營。
2.現代種業,包括種質資源保存與利用、育種創新、良種繁育等推動種業能力提升相關産業。
3.休閒農業與鄉村旅游業,包括農業休閒觀光、鄉村民宿、創意農業、農事體驗、農耕文化等促進農文旅融合發展相關産業。
4.農産品初加工,包括農産品原料處理、分級包裝等初加工産業。
5.農産品流通,包括農産品收購、倉儲保鮮、銷售服務等農産品流通服務産業。
6.農業科技,包括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業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農業技術推廣等。
7.發展智慧農業、農業産業園、農業生産託管服務等其他鄉村富民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