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是什麼?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金融業發展規劃》等政策文件規定,結合經開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出臺的目的是什麼?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金融業發展規劃》部署,進一步強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三城一區主平臺”和“四區一陣地”的發展定位,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激發金融主體活力,強化産業金融根基,提升金融活水培育發展新質生産力效能,加快建設産業金融創新發展區。
三、政策適用對象有哪些?
本措施適用於在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範圍內註冊並實際經營,近三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措施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兌現內容有什麼?
第一章,做好做實金融“五篇大文章”,本章節貫徹落實國家大力發展金融的“五篇大文章”戰略部署,包括鼓勵發展科技信貸、支援發展科技保險、支援發展供應鏈金融、推動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改善、支援發展綠色金融、鼓勵發展數字金融、鼓勵發展養老金融等七條措施。
第二章,推動産業金融生態提級聚能,包括支援持牌法人金融機構落戶、支援金融分支機構提檔升級、支援地方金融組織落戶、支援私募投資機構落戶、支援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落戶等5條措施。
第三章,支援金融機構高品質發展,包括支援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規模、支援各類金融機構提升業務增速、支援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援創新“並購+”組合融資服務等4條措施。
第四章,優化金融發展生態環境,包括支援引進金融人才、推動産業金融創新發展區建設、強化金融資源統籌能力、增強金融風險防控能力等4條措施。
五、如何申報?
政策相關申報要求將在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臺發佈,請關注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臺的申報通知。(https://zcdx.kfqgw.beijing.gov.cn/#/home)
六、政策的有效期限是什麼?
本措施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期間如遇國家或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國家或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對於2024年度發生且符合本措施相關支援條款的,參照本措施予以兌現。
七、名詞解釋
1.【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産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者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銀行卡清算機構,商業銀行專營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票據中心、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等),以及經開區管委會批准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有關一次性獎勵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
2.【地方金融組織】,是指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實施監管、符合金融監管規定和要求且正常開展經營業務的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
3.【私募投資機構】,是指通過募集資金進行投資獲取股權的方式,參與或控制企業成長過程各個階段的經營活動,並獲取經濟收益的股權投資機構,投資方式主要包括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
4.【科技保險】,參考國家科技和保險監管部門確定的保險險種,主要有:科技項目研發費用損失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産品研發責任保險、知識産權類保險(含專利類)、産品責任保險、産品品質保證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財産保險、項目投資損失保險。
5.【統計代碼66、67、68、69】,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統計代碼66開頭的金融機構是指提供貨幣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提供非貨幣銀行服務的融資租賃、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統計代碼67開頭的金融機構是指提供證券市場服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和期貨市場服務等的證券公司、證券資産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統計代碼68開頭的金融機構是指提供人身保險、財産保險、再保險、保險中介服務、保險資産管理等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保險業機構;統計代碼69開頭的金融機構是指提供金融信託與管理服務、控股公司服務、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金融資訊服務、金融資産管理及其他未列明金融服務等的信託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徵信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