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4〕33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重點國有企業: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加快推動産業金融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12月24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加快推動産業金融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金融業發展規劃》部署,進一步強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三城一區主平臺”和“四區一陣地”的發展定位,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激發金融主體活力,強化産業金融根基,提升金融活水培育發展新質生産力效能,加快建設産業金融創新發展區,結合經開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總體目標
到2028年末,全力打造産融深度融合、創新活力迸發的産業金融發展創新高地,努力實現“金融倍增”計劃,産業金融創新發展區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圍繞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産品服務體系更加完善;以股權投資、汽車金融、公募基金等為代表的金融業態更加健全;各類金融機構的展業動力與創新活力更加強勁;各類金融業態協同聯動、特色發展的金融發展生態環境更加優越。建設掛牌2-3家金融産業園,形成聚集效應、規模效應,打造産業金融高品質發展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做實金融“五篇大文章”
第一條 鼓勵發展科技信貸
鼓勵銀行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貸款支援力度,鼓勵開發“專精特新貸”特色産品。支援各類金融機構為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的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金融供給。發揮經開區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作用,對符合相關規定的合作銀行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發生的不良貸款本金餘額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探索與銀行機構合作,拓寬貸款風險補償範圍,適度提高補償比例,鼓勵銀行機構為科技創新型企業提供額度更高,規模更大的信貸支援。爭取科技創新再貸款政策、高新技術企業信用貸款融資試點等落地。支援探索投貸聯動、投保聯動等模式創新。鼓勵銀行機構提高創新型中小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佔比。
第二條 支援發展科技保險
支援保險機構圍繞企業在創新研發、生産運營、市場推廣及成果轉化等重點環節的風險研發專屬保險産品。搭建多方資訊互通平臺,引導和鼓勵保險資金投向重點産業和重大産業項目。鼓勵建立科技創新型企業保險理賠綠色通道。引導鼓勵科技型企業自願選擇、自主投保各類創新保險産品。認定為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以及“科創中國”創新基地、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經開區創新孵化載體的科創類平臺運營方(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向保險機構投保科技保險,當年實際保費總支出超過10萬元的,按照其當年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企業補貼;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按照其當年實際保費支出的60%給予企業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條 支援發展供應鏈金融
建立完善供應鏈金融體系,吸引一批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多元金融機構在區內展業。針對四大主導、六大未來産業,鼓勵多方聯動探索整鏈授信創新模式落地。鼓勵金融機構依託産業鏈生態場景創新業務模式,採取多樣化的産品工具和組合,滿足鏈上企業的綜合金融需求。鼓勵商業保理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運用保理融資及融資租賃等方式提升對實體産業的服務能力,當年業務合同金額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按當年為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的0.1%給予獎勵,每戶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 推動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改善
推動供需兩端統籌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探索完善小微企業增信體系,提高風險分擔能力。支援金融機構提供批量化、規模化的小微金融服務,提高小微金融覆蓋面。對獲得企業貸款的小微企業,按照企業當年實際支付利息的50%予以貼息支援,每年單戶企業貼息支援上限為25萬元;認定為北京市“專精特新”、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小微企業,按照企業當年實際支付利息的50%予以貼息支援,每年單戶企業貼息支援上限分別為40萬元、50萬元。對獲得北京市首貸貼息政策支援的企業,根據市級支援額度,按照1:1的比例給予資金支援,單個企業最高支援20萬元。本條措施就高不重復享受。
第五條 支援發展綠色金融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産品創新,提供專業化、差異化服務。強化城市建設、城市運作重點項目的綠色金融運用,建立綠色金融與經濟低碳轉型相互促進的長效機制。支援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和企業在境內外發行綠色債券、轉型債券和綠色資産證券化産品。支援集聚綠色金融專業機構,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專業服務體系。對綠色金融支援力度較強的前20%銀行機構給予榮譽稱號,探索將綠色信貸指標納入經開區銀行評價體系。
第六條 鼓勵發展數字金融
支援數字金融相關機構集聚,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科技子公司及大型産業集團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區內落地發展。鼓勵企業利用“信用+”賦能發展,支援有條件的企業發起設立個人徵信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數字金融手段促進金融服務的普惠化、智慧化,提升金融服務數字化能力。鼓勵金融機構佈局數字生態場景體系,構建數字生態運營體系,加快數字人民幣與數字經濟産業的深度融合運用。
第七條 鼓勵發展養老金融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推廣具有長期性、安全性,覆蓋全生命周期的養老金融産品。完善金融支援養老産業發展的運作機制,打通養老産業鏈和金融服務鏈,實現覆蓋養老全産業鏈的綜合金融服務供給。鼓勵各類主體積極擴大企業年金管理規模,支援區內用人單位為本單位人才建立年金,為員工提供更優保障。
(二)推動産業金融生態提級聚能
第八條 支援持牌法人金融機構落戶
推動與産業發展更為密切的各類持牌法人金融機構集聚,豐富公募基金、汽車金融、徵信機構等特色法人金融業態。支援有條件的主體發起設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及專業子公司。對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1億元(含)-5億元的,按照“500萬元+實收資本×1%”給予補助;實收資本5億元(含)-10億元的,按照“1000萬元+實收資本×0.5%”給予補助;實收資本10億元(含)-30億元的,按照“2000萬元+實收資本×0.3%”給予補助;30億元(含)以上的,按照“5000萬元+實收資本×0.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增資的,實收資本每新增1億元(含)以上的,按增資額度的1%給予補助,每次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九條 支援金融分支機構提檔升級
支援各類金融機構提檔升級,鼓勵金融機構新設一二級分支機構,新設區域業務總部、客戶服務中心等功能性總部。對新設立的銀行一級分行以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給予400萬元一次性開辦費支援,新升格的銀行二級分行給予200萬元一次性開辦費支援。
第十條 支援地方金融組織落戶
推動形成多層次地方金融組織體系,支援優質市場主體設立地方金融組織。支援地方金融組織引入戰略投資者、開展股權激勵等方式優化股權結構。經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新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實收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按實收資本的0.5%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實收資本每增加1億元(含)以上的,按增資額度的0.5%給予獎勵,每次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援私募投資機構落戶
聚焦科技創新和産業升級,支援引進知名私募投資機構,形成創新資本聚集新高地。支援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雙落地”。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所管理基金實繳規模合計達到1億元(含)以上,經評定,對實體企業帶動作用較強的,按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1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按實繳資本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5000萬元(含)-1億元的,按實繳資本的3%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1億元(含)及以上的,按實繳資本4%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對已設立基金管理人增資的,實繳增資額達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增資金額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涉及經開區政府引導基金、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參與出資的,應剔除上述出資部分的投資額後,再行計算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支援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落戶
支援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發展,為企業發展壯大注入優質境外資本,助推産業轉型升級。對新獲得北京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依法完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且在經開區實際經營的QFLP基金産品,按基金産品規模實繳美元(或等值人民幣)2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以下、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1億美元(含)以上,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人民幣獎勵。涉及經開區政府引導基金、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參與出資的,應剔除上述出資部分的投資額後,再行計算獎勵資金。本條內容與第十一條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三)支援金融機構高品質發展
第十三條 支援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規模
引導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圍繞經開區金融發展導向,加大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支援力度,加強金融與産業深度融合發展,為區域經濟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銀行、汽車金融、財務公司、金融租賃等銀行業法人機構(統計代碼66),落戶當年的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且正增長的,按當年營業收入的0.5%,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基金銷售等證券業法人機構(統計代碼67),落戶當年的證券交易額達500億元以上且正增長的,按當年營業收入的1%,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保險代理等保險業法人機構(統計代碼68),落戶當年的保費收入規模200億元以上且正增長的,按當年營業收入的0.5%,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支援各類金融機構提升業務增速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精準對接産業需求,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暢通金融機構展業渠道,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探索創新業務發展路徑。對符合本措施獎勵對象的所有金融類機構(統計代碼66、67、68、69開頭),全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增速18%(含)以上,按年度營業收入增量部分的2%給予支援;全年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含)以上、增速15%(含)以上,按年度營業收入增量部分的2%給予支援;單家機構每年最高支援金額200萬元。同一系統內的機構,在經開區存在上下級關係,只給予上級機構業務增速獎勵。本條內容與第三條、第十三條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五條 支援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推動發展耐心資本,培育天使投資人、天使投資基金、天使+孵化等各類市場主體。鼓勵加大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長期支援陪伴科技創新企業成長壯大。鼓勵風投創投機構投資初創型企業,自投資劃款之日起滿2年的(投資劃款日在政策有效期內的,兌現期直至滿2年止),經評定,對實體企業帶動作用較強的,按照實際投資金額的2%(僅限首次投資)給予管理企業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涉及經開區政府引導基金、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參與出資的,應剔除上述出資部分的投資額後,再行計算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支援創新“並購+”組合融資服務
支援符合國家戰略導向、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符合新質生産力發展方向的企業開展並購重組。鼓勵金融機構為並購重組及後續運營提供並購貸款、並購保險、並購債券等金融工具,豐富並購重組融資渠道。支援有能力的産業鏈“鏈主”企業開展企業風險投資(CVC)。支援上市公司開展並購業務,並購投資1億元以上且與銀行簽訂並購貸款合同的上市公司,按實際支付利息的25%給予貼息支援。單戶企業每年最高支援金額300萬元。
(四)優化金融發展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支援引進金融人才
支援金融領域人才申報亦城人才認定,對經認定的人才創新創業提供資源要素體系支撐和高品質生活服務保障並實施專項獎勵。
第十八條 推動産業金融創新發展區建設
掛牌2-3家金融産業園,推動各類持牌金融機構、創投資本機構、科技金融企業集聚發展,強化産業金融創新發展區載體支撐。探索成立經開區金融服務聯盟,提供一體化金融服務。加強金融領域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探索開展金融行業數據空間建設。支援數據要素産業生態聚集,助力全市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區建設。
第十九條 強化金融資源統籌能力
聯動各類金融機構,梳理企業融資需求,發揮經開區金融綜合服務平臺、暢融工程、千企萬戶大走訪等機製作用,全年組織開展不少於20場次投融資對接會。充分發揮市區聯動和服務企業上市機制的保障作用,深挖上市資源,持續做好多層次上市企業梯隊建設。
第二十條 增強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強化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能力,迭代升級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建立金融風險報告制度,做好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工作,壓實主體責任。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工作,穩妥推進風險企業核查處置。
三、附則
1.本措施各項條款的支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2.本措施適用於在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範圍內註冊並實際經營,近3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措施另有規定的除外)。
3.對於2024年度發生且符合本措施相關支援條款的,參照本措施予以兌現。
4.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同時符合經開區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援,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本措施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期間如遇國家或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國家或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
6.本措施由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商務金融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