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
2023年5月4日,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各部門要制定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和行政給付等領域的裁量權基準,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
二、制定目的
制定水務政務服務事項行政裁量權基準的目的是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完善執法程式,結合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及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權力清單相關內容,細化完善水務領域政務服務事項實施規範,進一步明確規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式、收費等內容,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為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主要內容
為落實國務院和本市相關文件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完善本市水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本市水行政裁量權行使,提升水務政務服務品質和效能。市水務局結合本市水務工作實際,制定水務領域政務服務事項行政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水務局政務服務事項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共分為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給付和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四個篇章,共計31個事項,統一明確了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申請材料、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結果、時限要求等共性實施要點,並根據不同類別明確了各類事項的特性實施要點,主要為:
(一)行政許可裁量基準。包括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取水許可、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等24個事項,明確了許可條件、中介服務、收費情況、年檢、年報、數量限制以及變更、撤回、撤銷、登出的適用情形等實施要點。
(二)行政徵收裁量基準。包括對污水處理費進行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以及對佔用水利設施和水域,或者對原有河湖工程設施和水域有不利影響的補償費進行徵收等3個事項,明確了行使範圍、數量數額、補償標準以及徵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的適用情形等實施要點。
(三)行政給付裁量基準。為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直補資金、培訓給付1個事項,明確了行使內容、數額等實施要點。
(四)行政確認裁量基準。包括對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確認、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戶建成迴圈用水設施備案以及對水利建設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的品質結論核備等3個事項,明確了行使內容等實施要點。
四、實施時間
自2024年12月2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