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北京市《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的有關要求,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制定規範民族宗教領域相關行政行為裁量權基準的制度。
二、制度分類
與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相關的,涉及行政檢查類和行政許可等依申請類兩類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類、行政強制類行政行為已按市政府有關文件劃轉職權。
三、相關事項的審定
(一)行政檢查類事項
行政檢查類各事項由市編制管理部門、市司法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事項名稱、設定依據、檢查項名稱、檢查標準等進行了審定。
(二)行政許可等依申請類事項
行政許可等依申請類事項由市編制管理部門、市政務數據部門、市審批改革部門等對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及相關工作進行了審定。
四、措施創新性
一是行政檢查類方面落實本市有關“一碼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對行政相對人的無事不擾。
二是行政許可等依申請類方面落實本市有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一網通辦”“進一門”“告知承諾”等各類措施的便利化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