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了貫徹落實文化和旅游部《關於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品質發展的意見》《關於推進旅游公共服務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落實本市旅游發展大會精神和《北京市推動旅游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的“優化餐飲等配套經營服務,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要求,進一步提升市民及游客體驗感和便利度,營造良好服務環境,滿足文旅場所內市民和游客餐飲消費需求,推動文化和旅游業高品質發展,制定本措施。
二、目的原則
文旅場所提供餐飲服務的目的是滿足場所內市民和游客的餐飲需求,優化文旅場所服務環境、提升服務效能,提高服務的便捷度和滿意度。文旅場所提供餐飲服務應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導向,提供“大眾化、平價化”的餐飲服務,兼顧“品質化、特色化”,不得變相成為私人會所或單位包租辦公,不得提供脫離群眾消費水準的高檔餐飲等。各文旅場所要因地制宜,根據本場所群眾需求、周邊配套設施情況、本場所場地條件等綜合考慮,選擇適合本場所的餐飲服務類型。
三、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共六條,主要內容有:
一是暢通辦理路徑,明確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文旅場所提供餐飲服務的具體路徑。
二是支援出具證明材料,明確了辦理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手續和相關證照等具體程式,明確了無房屋産權的文旅場所可以通過開具證明的方式辦理相關業務。
三是強化空間保障,明確了文旅場所在保障主體服務功能的前提下,可將場所內不超過10%的服務設施用於餐飲服務。
四是延長房屋出租期限,明確文旅場所配套服務用房的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五是優化收入分配激勵政策,明確了事業單位文旅場所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房屋租金或經營收入管理使用方式,可按照規定程式對相關人員發放適當績效獎勵。
六是加強組織實施,明確了文旅場所提供餐飲服務的原則和要求,各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文旅場所的責任分工等。
四、適用範圍
《若干措施》適用於本市各類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
劇院、公園、景區等各類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和旅游服務的場所及其分館、服務點等。
文件內容涉及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機關事務局11個委辦局和各區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職能。
五、辦理流程
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提供文創餐服務:參照國家和本市關於文創産品開發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通過房屋出租方式引入第三方提供普通餐飲服務(兩種途徑):
1.自主招租程式:向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房屋出租程式→公開招租→確定第三方→第三方辦理相關證照→提供餐飲服務;
如因房屋産權證問題需開具證明的,按照第二條措施相關規定執行。
2.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招拍挂程式:向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房屋出租程式→到北交所評估搖號→評估結果提交市財政局進行專家評審→評估報告備案→向北交所提交資訊披露申請→發佈出租資訊→組織交易並確定第三方→第三方辦理相關證照→提供餐飲服務;
如因土地使用證、房屋産權證、國有資産登記證等問題需開具證明的,按照第二條措施相關規定執行。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通過自主經營方式提供普通餐飲服務:向行業主管部門、編制部門申請餐飲服務管理資質→持編制部門同意憑證到市場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提供餐飲服務。
六、名詞解釋
配套餐飲服務:一般指簡餐、正餐服務,也可通過設置自助售賣機方式提供。
文創餐:《若干措施》的文創餐是指文旅場所開發的、帶有本場所文化特徵的餐飲類型,一般為簡餐、預包裝食品等。提供文創餐的場所,可同時享受本市《關於深化文化文物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政策,通過房屋出租出借形式提供文創餐的,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行業主管部門:本文件中,是指與文旅場所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上級主管部門。如,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劇院的行業主管部門為文化和旅游部門,博物館的行業主管部門為文物部門,公園的行業主管部門為園林綠化部門,其他行業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