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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實施北京市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5-02-21 15:29    來源: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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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按照《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有關要求,“起始價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礦業權市場變化等因素確定。起始價指導意見由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制定。起始價徵收標準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參照國家的指導意見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佈執行”。

  按照《關於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3〕166號)有關要求,非油氣礦産(不含稀土、放射性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確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非油氣礦産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基礎上,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參考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0%。具體執行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佈實施。

  二、主要框架和內容

  經市政府同意,北京市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照《關於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3〕166號)確定的國家標準執行,即北京市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為2萬元/平方千米,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起始價標準×成礦地質條件調整系數×勘查工作程度調整系數×礦業權面積。

  三、注意事項

  按照《關於我市固體礦産和礦泉水資源礦業權審批工作的公告》《關於我市地熱資源礦業權審批工作的公告》等有關要求,北京市已停止固體礦産和礦泉水資源礦業權新立、延續審批,國家及市政府重點工程、公益性項目、供暖項目經申請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可依法辦理地熱礦業權審批。

  四、關鍵詞詮釋、專業名詞解釋

  1.礦業權出讓收益計算方式:礦業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採礦權)成交價+逐年徵收的採礦權出讓收益(其中,逐年徵收的採礦權出讓收益=年度礦産品銷售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

  2.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計算方式: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起始價標準×成礦地質條件調整系數×勘查工作程度調整系數×礦業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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