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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問答《關於加強本市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1-22 11:00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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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者依託網際網路平臺獲得就業機會,市場活躍度增高,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呈上升趨勢,勞動者維權難、多頭跑等問題突出,社會關注度較高。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三中全會都對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為認真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進一步發揮協商調解前端性、基礎性優勢,通過柔性化方式及時妥善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本《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號)

  三、《通知》的目標任務是什麼?

  《通知》進一步明確要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探索打造“人社牽頭、部門協同、行業參與”的工作格局,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體化解,着力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到2025年底前,全市重點打造15家區級示範性新就業形態一站式調解中心,對50家街道(鄉鎮)、行業商(協)會等調解組織進行一站式解紛提質升級,加強工作流程規範化、人員隊伍專業化建設,實現調解與仲裁、訴訟進一步有效銜接,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化解更加高效便捷。

  四、關鍵詞解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主要指線上接受網際網路平臺發佈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臺要求提供平臺網約服務,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五、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受理範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和用工合作企業之間因勞動報酬、獎懲、休息、職業傷害等勞動糾紛提出的調解申請。

  六、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的調解期限是多長?

  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七、如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成果?

  《通知》明確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組織應指導當事人簽訂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不能立即履行的,應依照法律規定引導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對不屬於一站式調解受理範圍、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未能調解成功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調解組織要依法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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