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仲發〔2025〕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社會工作部(政法工作部)、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4〕4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以下簡稱一站式調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當前工作目標及主要任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精神,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立足預防、立足調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層,探索打造“人社牽頭、部門協同、行業參與”的工作格局,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體化解,着力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到2025年底前,全市重點打造15家示範性新就業形態一站式調解中心,對50家街道(鄉鎮)、行業商(協)會等調解組織進行一站式解紛提質升級,加強工作流程規範化、人員隊伍專業化建設,實現調解與仲裁、訴訟進一步有效銜接,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化解更加高效便捷。
二、構建“一中心多站點”一站式調解工作模式
聚焦平臺經濟活躍、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較多的地區或行業,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的要求,構建以區級一站式調解組織為中心,以街道(鄉鎮)、行業商(協)會及相關部門設立的調解組織為支點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聯合調解工作模式。
(一)建設聯調聯動的一站式調解組織
建立區級一站式調解中心。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或其他相關部門調解組織增加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聯合調解職能,條件成熟設立一站式調解中心。積極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採取選派人員、聯合辦公等方式,開展政策諮詢、案件受理、糾紛調解、公益法律服務等工作。
延伸設立一站式多元解紛站點。依託街道(鄉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基層勞動關係公共服務站等設立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調解站點,與同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工會調解組織協調聯動,充分利用“職工之家”“小哥驛站”等服務載體,提供一站式調解服務。鼓勵快遞、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密集的行業商(協)會設立調解組織,充分發揮貼近企業優勢,開展普法宣傳、糾紛調解等工作,引導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在行業、企業內部化解。
一站式調解中心或解紛站點可通過公佈電話、發放資訊公示卡等方式,暢通與轄區內平臺企業和勞動者的溝通渠道;可設立外派調解組,開展巡迴調解、普法宣傳、隱患排查等工作,延伸調解服務觸角。
(二)建立部門協同的一體化工作機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揮牽頭作用,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會商研討、資訊通報等工作機制,持續推進一站式調解的人員配備、日常運作、基礎保障等工作,確保糾紛化解各環節順利開展。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設置巡迴審判點(窗口)等,履行指導調解、司法確認等法定職能。司法行政部門通過在區級一站式調解中心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導激勵律師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做好一站式調解工作;推進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廣泛深入參與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調解工作。工會選派人員參與一站式調解工作,並做好相關支援和保障;積極開展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協商調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聯和企聯選派人員或者推薦行業領域專業人員參與一站式調解工作,推動行業商(協)會調解組織建設,促進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在行業、企業內部化解。
各區要積極爭取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支援,加大行業指導管理力度,共同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聯動調解工作。
(三)組建多方參與的專業化調解隊伍
各區、各部門要通過落實調解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調解力量。拓寬調解員來源渠道,採取由設立單位安排人員派駐、輪駐一站式調解組織,也可吸收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員、勞動爭議仲裁員、勞動關係協調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和律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工作;可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平臺企業調解員參與。強化調解員隊伍培訓和業務指導,提升調解員法律素養和專業能力。
三、規範有序開展一站式調解工作
(一)統一受理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和用工合作企業之間因勞動報酬、獎懲、休息、職業傷害等勞動糾紛提出的調解申請。
(二)依法及時受理。做好告知引導,指導當事人清晰、準確填寫個人資訊、用人單位資訊、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等內容。收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屬於受理範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於受理範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通知申請人。
(三)強化協商調解。調解員要認真傾聽雙方當事人訴求,理清爭議事實,準確解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公正、及時原則,開展説服疏導工作,依法引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加強溝通、互諒互讓,最大限度促使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
(四)優化調解流程。開展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要充分利用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網上服務平臺、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人民調解綜合管理系統等信息化系統,對符合線上調解條件的勞動糾紛開展全流程線上調解,包括提交調解申請、音視頻調解、司法確認、法律諮詢等,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優質高效的多元解紛服務。
(五)促進協議履行。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組織應指導當事人簽訂書面調解協議;部分小額簡單糾紛,經調解達成一致並現場即時履行的,可不製作調解協議,但應在調解筆錄中予以記錄。調解協議不能立即履行的,應依照法律規定引導當事人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
(六)主動告知救濟渠道。對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調解申請受理範圍、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未能調解成功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調解組織要依法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一站式調解協同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細化任務目標,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步驟,強化人員場地及經費保障,確保工作落實落地落細,切實提升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多元化解服務水準。
(二)強化風險防範。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針對發現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苗頭隱患,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派員介入,積極開展協商調解。涉及人數較多或者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力大的勞動糾紛,接到調解組織預警後,各區、各部門要啟動應急調處機制,開展聯合約談、引導調解等工作,共同會商處置方案,妥善化解重大集體勞動糾紛。
(三)強化宣傳引導。依託“百名調解員聯千企”“青年仲裁員志願者聯繫企業”“法治體檢”“京法巡迴講堂”等活動,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平臺企業及合作企業依法合規用工,源頭防範化解矛盾糾紛。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打造調解柔性高效、部門協同共治的優質服務品牌,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