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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日期:2024-11-22 15:15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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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細則》出臺的背景和目的

  答: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是控制工程品質的重要環節,是政府工程品質監管的重要手段,是評價工程品質的重要依據,也是確保建設工程品質的重要抓手。住房城鄉建設部於2022年12月發佈《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於2023年3月印發《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規定了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業務開展以及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內容。結合本市實際,為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專家評審等工作,起草了《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細則》的主要內容

  答:《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實施細則》共七章: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細則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以及資質許可分工職責。

  (二)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明確了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主體資格、品質檢測經歷要求;明確了檢測機構主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能力、檢測場所、檢測管理體系、檢測信息化的要求。

  (三)第三章申請與許可。明確了檢測機構資質辦理程式,申請綜合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條件,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要求。

  (四)第四章延續與變更。明確了檢測機構資質延期申請時間、延期條件,檢測資質證書內容變更要求,檢測機構合併、重組等重新核定資質要求。

  (五)第五章專家評審。明確了專家評審內容、專家選取、專家責任等要求,以及開展專家評審工作的依據。

  (六)第六章資質管理。明確了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外埠檢測機構進京承攬業務、行政處罰等規定。

  (七)第七章附則。明確了細則調整範圍,細則的執行時間。

  三、《細則》適用的範圍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檢測業務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適用本細則。

  四、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業務界定

  答: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業務,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品質等進行的檢測。

  五、品質檢測經歷界定

  答:品質檢測經歷自首次取得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之日起計算。

  六、同一技術人員在檢測資質申報中不超過幾個專項

  答:同一技術人員(含同一註冊人員)在檢測專項資質申報中不超過2個。

  七、檢測報告批准人職稱要求

  答:檢測報告批准人(授權的簽字人)應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以上品質檢測工作經歷。

  八、技術人員的品質檢測工作經歷界定

  答:技術人員的品質檢測工作經歷是指在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施工企業試驗室、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等工作的經歷,且有相應的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九、檢測能力界定

  答:檢測機構申請檢測專項資質時,應具備該專項資質全部必備參數檢測能力,可選參數檢測能力可自行選擇。檢測參數對應多種檢測方法的,檢測機構在申請檢測資質時,可申請審查一種或多種方法,並按照審查通過的檢測方法開展檢測業務。

  十、檢測機構儀器設備的配置要求

  答:檢測機構儀器設備的配置應與所申請檢測項目能力相匹配,儀器設備的功能、量程、精度等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儀器設備不得租用、借用,涉及力值的檢測設備應按規定實現數據自動採集。

  十一、品質檢測場所的專項檢測能力要求

  答:檢測機構應有滿足檢測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品質檢測場所,檢測環境條件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品質檢測場所涉及多個場所的,每個場所應至少具備一個專項類別的檢測能力;同一專項類別的必備參數儀器設備與可選參數儀器設備應配置在同一檢測場所,大型特殊設備、燃燒性能檢測設備等可單獨設置品質檢測場所。

  十二、檢測機構品質保證體系的建立標準

  答:檢測機構應有完善的品質控制與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機構應有完善的組織機構,配備與檢測能力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檢測人員。檢測機構應按照《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建立品質保證體系。

  十三、檢測機構信息化管理要求

  答: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具備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採集、檢測資訊上傳、檢測過程視頻影像、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功能,保證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十四、如何申請檢測機構資質

  答:檢測機構通過本市電子政務資訊系統進行申請,網上提交申請材料。

  十五、資質許可的辦理時限

  答:資質許可的辦理時限是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十六、申請綜合資質或資質增項的限制條件

  答:申請綜合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申請。

  十七、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

  答: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十八、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延期申請時間

  答: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

  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十九、變更哪些事項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答: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檢測報告批准人發生變更且不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檢測報告批准人經資質許可機關審查通過後方可簽署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申請資質重新核定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十、檢測機構發生合併、分立的,如何辦理資質

  答:檢測機構合併、改制的,可承繼原檢測資質,但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分立、重組的,承繼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申請材料需提交合併、改制、重組、分立等相關材料。

  二十一、專家評審的依據

  答:專家評審的評審組織、評審方式、評審內容、評審程式,嚴格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專家評審細則》執行。

  二十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能否承擔《資質標準》規定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業務

  答: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取得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資質標準》規定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業務。

  二十三、外埠檢測機構如何辦理備案

  答:已經取得建設工程品質檢測資質證書的外埠檢測機構,在北京市行政區域承接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檢測業務的,應通過本市電子政務資訊系統申請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其在本市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品質保證體系、信息化系統等是否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進行查驗。

  二十四、檢測機構保持資質持續性符合的要求

  答: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品質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品質檢測資質標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活動的要求。

  註冊人員、技術人員發生變更的,檢測機構應通過本市電子政務資訊系統及時進行資訊變更錄入。

  二十五、檢測機構在重新核定資質前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否有效

  答:市、區資質許可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實施動態監督管理與核查,檢測機構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佈。檢測機構應在整改完成後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的申請。檢測機構重新核定資質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品質驗收資料。

  二十六、檢測機構在資質方面有哪些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答: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區資質許可機關依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

  二十七、檢測機構資質在什麼條件下應辦理登出手續

  答: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資質許可機關應辦理登出手續。

  二十八、本細則的執行時間

  答:本細則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規定》涉及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二十九、專家評審的依據

  答:專家評審應按《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專家評審細則》執行。

  三十、專家評審

  答:專家評審是指依據《管理辦法》和《資質標準》,通過組織相關專業評審人員,對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申請的資質許可事項是否符合《資質標準》以及相關規定所進行的技術性審查,包括現場評審、文件評審和遠端評審活動。

  三十一、專家評審的時限

  答:專家評審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於申請人整改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三十二、專家評審的開始時間

  答:專家評審工作在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開展。

  三十三、專家評審組組成的原則

  答:資質許可機關根據檢測機構申請的資質類別和檢測項目,按照技術能力覆蓋的原則,從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並遵循回避原則。每個專項資質應至少保證有一名專項評審專家,檢測參數較多時,可適當增加評審專家人數。

  三十四、實施專家評審時,可採取哪些措施

  答:實施專家評審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檢測機構固定工作場所及品質檢測場所;

  (二)查看檢測機構品質檢測設備設施;

  (三)核查檢測機構品質管理體系文件及運作情況;

  (四)核查檢測機構檢測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

  (五)核查人員在職證明和資格符合性證明;

  (六)通過座談、專業知識考核、現場操作考核等方式,對檢測機構主要人員的能力進行核查。

  三十五、專家評審的內容

  答:專家評審內容包括:檢測機構的資歷和信譽情況、主要人員、檢測設備及場所(包括設施環境)、管理水準以及檢測技術能力等。

  三十六、核查主要人員的內容

  答:核查主要人員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查技術負責人和品質負責人專業、技術職稱及品質檢測工作經歷,包括勞動(聘用)合同、社保證明、任命文件和開展檢測活動的相關記錄等。

  (二)核查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等具備執業資格人員及數量情況,包括勞動(聘用)合同、社保證明、品質檢測工作經歷和註冊情況等。

  (三)核查機構技術人員情況,包括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稱、勞動(聘用)合同、社保證明、任命文件、品質檢測工作經歷、從事不同專項資質類別頻次情況和開展檢測活動的相關記錄等,核查報告批准人的資格及授權文件。

  (四)技術人員考核,對於能夠提供近三年在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與申請專項資質相對應檢測工作業績(一定數量檢測報告或品質檢測活動記錄),或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檢測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於相應專項資質專業知識考核;對於其他人員應進行相應專業知識考核。

  三十七、涉及力值主要檢測設備是否應實現數據自動採集

  答:涉及力值主要檢測設備實現數據自動採集應依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23〕24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三十八、檢測場所是否應配備相應的視頻監控設施

  答:檢測場所配備相應的視頻監控設施應依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23〕2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三十九、視頻影像資料留存

  答:視頻影像資料應留存應依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23〕24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十、檢測能力的確認方式

  答:檢測能力的確認方式包括現場操作考核、查閱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核查儀器設備、現場提問等。

  四十一、評審專家存在哪些問題可取消專家資格

  答: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況的取消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佈: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二)故意隱瞞利害關係,不遵守回避、保密原則的;

  (三)干預其他專家評審的;

  (四)出現嚴重評審錯誤的;

  (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不實評審結論的;

  (六)違反規定收受報酬或其他禮品禮金,以及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的;

  (七)經考核評價不符合專家要求的;

  (八)存在連續3次被抽取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專家評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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