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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工程品質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1-13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4〕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1-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期(總第877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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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4〕10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的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工作,依據《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11月13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的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工作,保證建設工程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以下簡稱《資質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檢測業務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業務,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品質等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工作。部分重點功能區管理機構(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和朝陽區、海淀區、順義區、昌平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範圍119.68平方公里區域內,外商投資設立的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檢測機構的資歷及信譽應符合《資質標準》的規定。

  申請綜合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具有15年以上品質檢測經歷;申請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築幕墻、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等6項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具有3年以上品質檢測經歷。品質檢測經歷自首次取得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檢測機構主要人員(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註冊人員、技術人員)的職稱、執業資格、數量、品質檢測工作經歷應符合《資質標準》規定,且具備相應的品質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並應由申報機構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同一技術人員(含註冊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同一技術人員(含註冊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3項;技術負責人和品質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檢測報告批准人中授權的簽字人應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以上品質檢測工作經歷。

  第六條 檢測機構申請檢測專項資質時,應具備該專項資質全部必備參數檢測能力,可選參數檢測能力可自行選擇。檢測參數對應多種檢測方法的,檢測機構在申請檢測資質時,可申請審查一種或多種方法。

  第七條 檢測機構儀器設備的配置應與所申請檢測項目能力相匹配,儀器設備的功能、量程、精度等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儀器設備不得租用、借用,涉及力值的檢測設備應按規定實現數據自動採集。

  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有滿足檢測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品質檢測場所,檢測環境條件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品質檢測場所涉及多個場所的,每個場所應至少具備一個專項類別全部必備參數檢測能力;同一專項類別的必備參數儀器設備與可選參數儀器設備應配置在同一檢測場所,大型特殊設備、燃燒性能檢測設備等可單獨設置品質檢測場所。

  第九條 檢測機構應有完善的品質控制與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檢測機構應有完善的組織機構,配備與檢測能力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檢測人員。

  第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具備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採集、檢測資訊上傳、檢測過程視頻影像、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功能,保證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涉及多個檢測工作場所開展檢測業務的,每個場所的人員、儀器設備、工作場所、品質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新設立、綜合資質、資質增項、資質延續)的單位,應當通過本市電子政務資訊系統進行申請,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提交材料包括: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産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與品質檢測工作經歷相關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等材料;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品質控制措施(品質手冊、程式文件等)。

  第十三條 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對申請新設立、綜合資質、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機關作出決定前應向社會公示審查結果,公示期為5天,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資質許可機關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申請綜合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申請。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第十七條 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檢測報告批准人中授權的簽字人發生變更且不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檢測報告批准人經資質許可機關審查通過後方可簽署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申請資質重新核定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合併、改制的,可承繼原檢測資質,但應申請資質重新核定。檢測機構分立、重組的,承繼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申請資質重新核定。申請材料需包含合併、改制、重組、分立等相關材料。

第五章 專家評審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是指依據《管理辦法》和《資質標準》,通過組織相關專業評審人員,對檢測機構申請的資質許可事項是否符合《資質標準》以及相關要求所進行的技術性審查,包括現場評審、文件評審和遠端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的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選取,並遵循回避原則。

  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客觀、獨立、公正開展評審,保守檢測機構商業秘密。

  專家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審的評審組織、評審方式、評審內容、評審程式,嚴格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專家評審細則》執行。

第六章 資質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取得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資質標準》規定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業務。

  第二十四條 已經取得建設工程品質檢測資質證書的外埠檢測機構,在北京市行政區域承接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檢測業務的,應通過本市電子政務資訊系統申請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其在本市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品質保證體系、信息化系統等是否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進行查驗。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品質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品質檢測資質標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活動的要求。

  註冊人員、技術人員發生變更的,檢測機構應通過本市電子政務資訊系統及時進行資訊變更。

  第二十六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檢測資質監管,通過核查電子執照、“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資質條件進行動態核查。發現檢測機構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檢測機構進行資質異常標注。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後,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品質驗收資料。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依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及記分處理: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資質許可機關應依法辦理登出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規定》(京建發〔2010〕344號)涉及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件

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專家評審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專家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的科學、公正、規範,依據《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以下簡稱《資質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專家評審(以下簡稱“專家評審”)工作應遵循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專家評審是指依據《管理辦法》和《資質標準》,通過組織相關專業評審人員,對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申請的資質許可事項是否符合《資質標準》以及相關規定所進行的技術性審查,包括現場評審、文件評審和遠端評審活動。

  專家評審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於申請人整改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第四條 專家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家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評審組織與評審方式

  第六條 專家評審工作在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開展。資質許可機關根據檢測機構申請的資質類別和檢測項目,按照技術能力覆蓋的原則,從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並遵循回避原則。每個專項資質應至少保證有1名專項評審專家,檢測參數較多時,可適當增加評審專家人數。

  第七條 評審方式包括現場評審、文件評審和遠端評審。

  (一)現場評審適用於對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的首次申請、綜合資質申請、資質增項、資質重新核定進行的評審活動。

  (二)文件評審適用於對檢測機構已取得相關專項資質,增加檢測能力內的少量檢測參數(檢測參數已具備CMA或CNAS相關檢測能力)進行的評審活動。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前往現場評審時,可採取遠端評審。

  第八條 評審組設評審組長1名,評審專家的配備應覆蓋申請的技術能力。現場評審工作實行評審組長負責制。現場評審時間一般為1-2天。

  第九條 實施專家評審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檢測機構固定工作場所及品質檢測場所;

  (二)查看檢測機構品質檢測設備設施;

  (三)核查檢測機構品質管理體系文件及運作情況;

  (四)核查檢測機構檢測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

  (五)核查人員在職證明和資格符合性證明;

  (六)通過座談、專業知識考核、現場操作考核等方式,對檢測機構主要人員的能力進行核查。

第三章 評審內容

  第十條 專家評審內容包括:檢測機構的資歷和信譽情況、主要人員、檢測設備及場所(包括設施環境)、管理水準以及檢測技術能力等。

  第十一條 資歷和信譽

  (一)核查檢測機構主體資格。包括核查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二)核查機構品質檢測經歷。包括核查首次取得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日期。

  (三)核查申請綜合資質類檢測機構的專項資質類別和數量是否滿足要求。

  (四)核查申請檢測機構是否具備所申請專項資質的全部必備檢測參數。

  (五)核查檢測機構近3年是否發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品質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二條 主要人員

  (一)核查技術負責人和品質負責人專業、技術職稱及品質檢測工作經歷,包括勞動(聘用)合同、社保證明、任命文件和開展檢測活動的相關記錄等。

  (二)核查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等具備執業資格人員及數量情況,包括勞動(聘用)合同、社保證明、品質檢測工作經歷和註冊情況等。

  (三)核查機構技術人員情況,包括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稱、勞動(聘用)合同、社保證明、任命文件、品質檢測工作經歷、從事不同專項資質類別頻次情況和開展檢測活動的相關記錄等,核查報告批准人的資格及授權文件。

  (四)技術人員考核,對於能夠提供近3年在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與申請專項資質相對應檢測工作業績(一定數量檢測報告或品質檢測活動記錄),或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檢測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於相應專項資質專業知識考核;對於其他人員應進行相應專業知識考核。

  第十三條 檢測設備及場所

  (一)核查檢測設備設施,包括配備情況、檢測儀器設備功能、量值溯源、使用和管理情況等。

  1.核查是否配備功能、量程、精度等滿足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設備儀器(包括分析軟體)和配套設備設施,包括抽樣、樣品製備、試驗檢測、數據處理與分析、安全防護、環境保護等涉及的設備設施。

  2.核查檢測設備是否標識清晰(包含檢定(校準)狀態)和具有完備的管理檔案,包括使用記錄、檢定(校準)證書及量值溯源確認記錄等,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3.核查使用過程中對檢測儀器是否進行周期(期間)核查、維護保養,是否按照標準規定在使用前用標準物質校驗(適用時)。

  4.核查儀器設備佈局是否規範、合理,且對相互干擾的設備進行有效的隔離。

  5.核查檢測設備是否自有,並查看相關所有權證明材料。

  6.涉及力值主要檢測設備是否實現數據自動採集功能。

  (二)核查檢測機構是否具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品質檢測場所,且場所設置和環境條件應符合相關要求。

  1.核查檢測機構固定工作場所、品質檢測場所滿足工作需要且擁有獨立使用權的情況,查看檢測機構用房證明材料,包括不動産權屬證書、租賃合同、劃撥證明等。

  2.核查檢測場所的佈局和環境條件是否滿足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包括樣品接收、樣品留置和樣品留存等場所。

  3.核查檢測場所是否合理分區,且避免交叉污染和相互干擾。

  4.核查是否按規定對檢測場所配備相應的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四條 管理水準

  (一)組織機構及管理體系

  1.核查檢測機構是否具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包括機構職能、崗位設置及職責等,且應覆蓋申請資質類別和滿足檢測活動需求。

  2.核查檢測機構是否具有完善的品質管理體系,包括品質手冊、程式文件,以及對技術、檔案等管理的文件。其中,申請綜合資質的檢測機構應滿足《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的要求。

  3.核查檢測機構的檢測工作是否全過程受控,檢測委託、樣品管理、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品質行為、不合格上報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要求。

  (二)信息化管理系統

  1.核查檢測機構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系統,可實現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採集、檢測資訊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品質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視化、可追溯。同時,應按規定要求對檢測數據進行自動採集並實時上傳至檢測監管資訊系統。

  2.核查檢測機構是否建立檢測影像資料管理制度,並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相關規定留存視頻影像資料,確保檢測數據和過程可追溯。

  3.核查申報建築材料及構配件、建築節能和市政工程材料的檢測機構是否按相關規定實現檢測報告電子化。

  第十五條 檢測技術能力

  (一)檢測能力確認

  檢測能力的確認方式包括現場操作考核、查閱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核查儀器設備、現場提問等。有必要對參數的檢測方法、測量範圍等做出限制時,評審組應予以註明。

  1.原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檢測範圍及項目,與申報的檢測項目或檢測參數相對應的,直接予以確認。

  2.檢測機構申報的檢測參數通過CMA、CNAS的,可採取核查檢測能力表、抽查檢測報告與現場操作考核相結合的形式進行檢測能力確認。抽查每個檢測參數對應的檢測報告(含原始記錄)不少於1份;對材料類參數的現場操作考核抽取比例不低於10%,對涉及結構安全的主體結構、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築幕墻、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檢測參數的現場操作考核抽取比例不低於50%,且應涵蓋該專項重、難點檢測參數。

  3.檢測機構申報的檢測參數未通過CMA或CNAS的,必須進行現場操作考核。

  4.現場操作考核可採取盲樣考核、人員比對、儀器比對、樣品復測、報告驗證、見證試驗(實際操作)等方式。每項現場操作考核參數不少於2名檢測人員參加,參與現場操作考核的總人數不得少於6人。主體結構、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築幕墻、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中涉及的重、難點檢測參數現場操作考核應在模擬現場實物或現場實體進行。

  5.鋼結構專項中焊縫檢測項目的外觀品質、內部缺陷探傷檢測參數和橋梁及地下工程專項中橋梁伸縮裝置檢測項目的焊縫探傷檢測參數所涉及的檢測人員應持有無損檢測2級及以上證書且不少於2人,檢測報告審核人和報告批准人應持有無損檢測3級證書。

  (二)報告批准人(授權的簽字人)能力考核

  1.核查報告批准人(授權的簽字人)授權和資格確認記錄。

  2.核查報告批准人(授權的簽字人)專業技術職稱、品質檢測工作經歷等條件的符合性。

  3.通過座談和書面考核等形式進行報告批准人能力考核。對於能夠提供近3年在檢測機構與申請專項資質相對應檢測工作業績(作為報告批准人的一定數量檢測報告)的人員且已具備CMA或CNAS的授權簽字人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相應專項資質考核;已具備CMA或CNAS的授權簽字人資格但無近3年在檢測機構與申請專項資質相對應檢測工作業績(作為報告批准人的一定數量檢測報告)的人員,應通過書面考核;僅能夠提供近3年在檢測機構與申請專項資質相對應檢測工作業績(作為報告批准人的一定數量檢測報告)的人員,應進行座談考核;除上述規定以外的人員應進行座談和書面考核。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程式

  (一)預備會議:評審組內部會議,明確評審範圍及工作方式,細化評審分工,確定現場評審的重點及能力確認方式。評審組簽署《現場評審人員公證性、保密和廉潔自律聲明》。

  (二)首次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評審組全體成員及檢測機構主要崗位人員參加。聽取檢測機構評審準備工作的彙報,明確現場評審工作安排及有關要求等。檢測機構簽署《品質檢測機構現場評審廉潔自律聲明》。

  (三)依據評審內容要求,對檢測機構資歷和信譽、主要人員、檢測設備及場所、管理水準情況進行核查,並依據本細則第十五條實施現場操作考核。

  (四)評審組內部溝通,由評審組長組織。對評審情況進行交流匯總,提出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建議的評審結論等。

  (五)與檢測機構溝通反饋評審情況,由評審組長主持。主要包括通報評審總體情況,提出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建議的評審結論等,聽取檢測機構的意見,解答問題等。

  (六)現場評審末次會議,根據現場評審情況,由評審組向檢測機構宣讀現場評審意見。

  (七)現場評審完成後,由評審組出具評審報告並給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的評審結論。

  (八)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組長負責將《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現場評審報告》等資料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九)現場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檢測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形成整改報告上報,逾期未上報整改報告的,評審結論為“不符合”。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評審組經報告資質許可部門同意後可終止現場評審工作,並形成評審報告:

  (一)檢測機構實際狀況與申請資料嚴重不符,人員、場地、管理水準等指標要求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二)檢測機構有意干擾評審工作,評審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三)檢測機構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問題。

  第十八條 文件評審程式

  評審專家通過核查檢測機構提出的檢測能力變更申請相對應的CMA或CNAS檢測能力證明材料等進行文件評審,並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結論。

  第十九條 遠端評審程式

  遠端評審程式以遠端視頻的方式按照現場評審程式執行,並留存查閱文件清單、遠端視頻影像等資料。

  第二十條 評審報告審查

  對於首次申請、綜合資質申請、資質增項和資質重新核定的檢測機構,現場或遠端評審結束後,資質許可機關應組成專家審查組,對檢測機構評審報告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第五章 評審專家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的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選取,並遵循回避原則。

  第二十二條 評審組應當遵守以下評審紀律: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規範標準;

  (二)嚴格遵守評審程式和規定;

  (三)對評審組組成、評審過程、評審結果以及被評審單位相關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四)與被評審單位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應當主動回避;

  (五)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專家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評審專家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存在以下情況的取消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佈: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二)故意隱瞞利害關係,不遵守回避、保密原則的;

  (三)干預其他專家評審的;

  (四)出現嚴重評審錯誤的;

  (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不實評審結論的;

  (六)違反規定收受報酬或其他禮品禮金,以及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的;

  (七)經考核評價不符合專家要求的;

  (八)存在連續3次被抽取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專家評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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