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關於《北京市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辦法》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4-11-18 22:17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起草背景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履行監護責任至關重要。2020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職責,2023年6月1日修訂實施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進一步要求“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促進未成年人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為此,我們聯合公安、檢察、法院、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辦法》(以下簡稱《監護評估辦法》),對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相關工作進行明確和規範。

  二、主要內容

  《監護評估辦法》草案共20條,由總則、評估主體、評估內容和評估方式、評估流程、保障與監督、附則共6個章節組成。

  一是明確了評估工作的總要求。在總則部分,對評估工作的目的依據、基本概念、工作原則、啟動情形做出明確。明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是指民政、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和實施家庭監護能力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的專門行為。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符合客觀、公正、保護隱私、評估與幫扶相結合的要求。明確有關部門在開展困境兒童身份認定、兒童收養,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糾紛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提供監護指導、家庭教育指導、救助保護、關愛幫扶等支援和服務時,根據需要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臨時監護期間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的情形,應當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

  二是明確了對評估主體的要求。明確有關部門進行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委託評估的,應當與第三方專業機構簽訂委託協議。明確要求第三方專業機構應具備相應的社會服務專業資質;其評估人員應具備社會工作、法律、心理等學歷或資格證書,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三是明確了評估內容和方式。明確從兩個方面進行評估,一是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情況(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二是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狀況。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情況評估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健康、教育、安全、監護意見等情況進行評估。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評估包括對監護人的監護意願、生活保障能力、家庭教育能力、處理家庭關係能力、安全保護能力等情況進行評估。明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應以實地評估為主,可採取當面訪談、鄰里走訪、入戶察看、問卷調查、資料查閱、資訊比對、心理測評等方式進行。

  四是明確了評估流程。將評估流程分為評估告知、評估實施、出具報告、家庭監護建議告知等環節,對各個環節進行規範。對評估工作的一些細節,如每次實地評估時應不少於兩名人員,評估女性未成年人家庭時應當配備一名女性評估人員,未成年人滿八周歲的應當聽取其意見等進行了明確。就評估過程中的特殊情況,如評估過程中發現監護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要求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五是明確了保障與監督措施。明確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不向評估對象收取任何費用。明確實施監護評估部門應對評估小組的評估工作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履行協議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小組、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及評估人員有洩露評估對象及相關人員隱私、違規收取費用或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