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兒福發〔2024〕103號
各區民政局、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婦兒工委辦、團委、婦聯:
現將《北京市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評估主體
第三章 評估內容和評估方式
第四章 評估流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以及監護侵害等情況陷入困境,降低或消除家庭監護風險,及時實施家庭監護干預和幫扶措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是指民政、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和實施家庭監護能力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的專門行為。
第三條 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符合客觀、公正、保護隱私、評估與幫扶相結合的要求。
第四條 有關部門在開展困境兒童身份認定、兒童收養,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糾紛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提供監護指導、家庭教育指導、救助保護、關愛幫扶等支援和服務時,根據需要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在臨時監護期間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的,應當進行家庭監護能力評估。
第二章 評估主體
第五條 民政、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是家庭監護評估實施主體,可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六條 有關部門自行組織開展評估的,可組建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應由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工作、法律、心理、教育等專業人員組成。
第七條 有關部門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的,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委託事項。
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為依法登記註冊、具備未成年人保護或調查評估相關工作經驗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或心理服務機構。參與評估人員應具備社會工作、法律、心理、教育等學歷或資格證書,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其評估人員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評估內容和評估方式
第八條 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包括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情況評估和監護人監護能力評估。
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情況評估主要評估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健康、教育、安全、監護意見等情況。
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評估主要評估監護人的監護意願、生活保障能力、家庭教育能力、處理家庭關係能力、安全保護能力等情況。
第九條 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應以實地評估為主,可採取當面訪談、鄰里走訪、入戶察看、問卷調查、資料查閱、資訊比對、心理測評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評估流程
第十條 有關部門決定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的,應當書面告知評估對象。
第十一條 評估人員實施實地評估時,應出示工作證件或證明,且不得少於二名人員;評估女性未成年人家庭時,應當配備一名女性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應當以文字、同步錄音錄影等方式記錄評估實施的全過程,並對相關資料進行存檔、備查。
未成年人滿八周歲的,評估人員應當與其交流,聽取其意見和想法。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但具備一定表達能力的,評估人員可以與其交流,了解其意見和想法。
第十二條 評估小組或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應當綜合分析評估情況,出具書面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否正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是否具備家庭監護能力、是否存在家庭監護風險作出評估結論,並對家庭監護進行干預幫扶提出建議。
評估結論可作為判斷監護人履行家庭監護責任、實施家庭監護能力情況和對存在監護風險的家庭進行干預幫扶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 評估實施部門應將家庭監護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書面告知評估對象。
第十四條 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重傷害未成年人或者實施其他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評估人員應對評估對象、評估過程、評估結果以及因開展評估獲悉的案件情況及其他資訊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與評估無關的組織和個人洩露,不得將評估資訊用於履行工作職責或委託協議義務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六條 開展監護評估所需經費由有關部門予以保障,列入工作預算。
開展家庭監護能力評估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實施監護評估部門應為評估小組或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提供支援和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實施監護評估部門應對評估小組的評估工作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履行協議情況進行監督。
評估人員有偽造、變造相關材料、隱瞞相關事實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情形的,評估結論無效。
評估小組、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及評估人員有洩露評估對象及相關人員隱私、違規收取費用或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具體啟動情形、評估方式、評估結果使用等具體規定,由相應部門各自製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