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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居民價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4-06-28 16:55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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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臺背景

  2013年以來,國務院和市政府先後印發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均提出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為進一步落實養老服務機構(包括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養老助餐點)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居民價格政策,我們牽頭起草了《關於進一步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居民價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起草工作過程

  2024年以來,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會同市發展改革委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多方聽取意見建議,書面徵求了市相關委辦局和各區民政部門意見,並按照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實施對象和範圍、分類處置措施、認定及辦理、工作要求等四個方面內容。

  (一)實施對象和範圍。本通知所稱養老服務機構,具體是指在民政部門依法備案的養老機構(含養老照料中心)、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含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以及符合條件的養老助餐點等養老服務機構。

  (二)分類處置措施。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其中,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戶價格標準執行,用熱按照居民供熱價格標準執行。執行範圍以民政部門核發的養老服務機構備案回執或民政部門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確定。

  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應獨立計量。鼓勵具備獨立計量改造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水電氣熱計量設施改造。市政公用企業未裝表到戶且不具備獨立計量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非直供主體應主動向市政公用企業提出居民生活類價格申請,雙方可採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計算費用,用熱按面積計算費用。

  (三)認定及辦理。養老服務機構申請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的,應向市政公用企業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養老服務機構備案回執或民政部門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經核實後符合條件的,自確認受理次月起執行,相關手續每年續辦一次;逾期未辦理的或已由民政部門公示終止服務的,不再執行相關價格政策。養老服務機構如終止服務或改變經營範圍的,應及時告知市政公用企業和區民政部門。建立市政公用企業與民政部門常態化對接機制,市民政局每年固定時間向市政公用企業提供備案養老服務機構名單,名單範圍內的養老服務機構已在市政公用企業辦理過相關手續的,無需再次到市政公用企業續辦,市政公用企業按照名單執行水電氣熱居民價格政策。

  (四)工作要求。各區民政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備案管理和退出管理,及時更新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存續資訊,並將通過備案、登出備案等有關資訊,及時共用到市政公用企業。市政公用企業應加強與民政部門溝通,及時了解養老服務機構最新備案情況,配合民政部門定期更新養老服務機構享受水電氣熱優惠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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