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養老發〔2024〕73號
各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經濟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居民價格政策,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和養老産業協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印發〈積極發展老年助餐服務行動方案〉的通知》(民發〔2023〕58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0〕17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對象和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在民政部門依法備案的養老機構(含養老照料中心)、街道(鄉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含農村幸福晚年驛站),以及符合條件的養老助餐點等養老服務機構。
二、分類處置措施
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其中,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戶價格標準執行,用熱按照居民供熱價格標準執行。執行範圍以民政部門核發的養老服務機構備案回執或民政部門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確定。
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應獨立計量。鼓勵具備獨立計量改造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水電氣熱計量設施改造。市政公用企業未裝表到戶且不具備獨立計量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非直供主體應主動向市政公用企業提出居民生活類價格申請,雙方可採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計算費用,用熱按面積計算費用。如需安裝獨立計量裝置,涉及建築紅線內線路管道改造的,有關費用由養老服務機構承擔,計量裝置費用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
三、認定及辦理
養老服務機構申請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的,應向市政公用企業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養老服務機構備案回執或民政部門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經核實後符合條件的,自確認受理次月起執行,相關手續每年續辦一次;逾期未辦理的或已由民政部門公示終止服務的,不再執行相關價格政策。養老服務機構如終止服務或改變經營範圍的,應及時告知市政公用企業和區民政部門。
四、工作要求
各區民政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備案管理和退出管理,及時更新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存續資訊,並將通過備案、登出備案等有關資訊,及時共用到市政公用企業。市政公用企業應加強與民政部門溝通,及時了解養老服務機構最新備案情況,配合民政部門定期更新養老服務機構享受水電氣熱優惠名單。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