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2004年,北京市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支付範圍及標準(臨床診療類—物理治療與康復)》(京醫保發〔2004〕69號),規定“參保人員因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醫療保險基金僅支付其發病後六個月內的物理、康復治療費用;因其他疾病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醫療保險基金僅支付其發病後三個月內物理、康復治療費用。參保人員手術後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上述時限自手術後開始計算”。為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提高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障水準,經專家論證,調整本市物理、康復治療醫保報銷政策。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提高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障水準,減輕參保人員物理、康復治療醫療費用負擔。
三、涉及範圍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是參保人員因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參保人員需在發病後6個月內開始物理、康復治療,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自開始康復治療12個月內的物理、康復治療費用。
二是因其他疾病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參保人員需在發病後3個月內開始物理、康復治療,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自開始康復治療6個月內的物理、康復治療費用。
三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兒童,因患腦癱進行康復治療的,其發生的康復治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1歲以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12個月;1歲以後至3歲以前每年支付不超過6個月;3歲以後,每年支付不超過3個月。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