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指導北京市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和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現就該《指導意見》解讀如下:
一、《指導意見》的背景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歷年中央一號文件對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均有明確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強調,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産權益。規範開展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對於依法保護農民財産權益、夯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礎、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自然資源部關於持續推進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09號)等文件要求推動工作落實。
二、《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規定了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原則、工作程式、妥善處理疑難問題以及工作要求,其中妥善處理疑難問題細化了六項內容:一是明確“戶”的認定;二是依法明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權登記問題;三是結合實際依法處理“一戶多宅”問題;四是依規處理宅基地上房屋屬於不同權利人登記問題;五是結合實際規範房屋規劃或建設材料補辦要求;六是依法依規明確宅基地面積認定標準。附件“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規則”規定了申請登記的權利類型和登記類型、申請主體、申請材料、審核要點、注記要求。
三、需要重點説明的內容
(一)工作程式
主要包括發佈通告、地籍調查、村鄉兩級確認、完善門牌資訊、不動産登記等五個環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資源部文件要求,進一步規範了無土地權屬來源的宅基地確權登記有關程式,即應先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經村級確認、公示(公示期30天)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認定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二)“戶”的認定
明確各區對“戶”的認定已有規定的,按各區規定辦理。各區未作出規定的,可參照以下原則認定:“戶”原則上應以公安機關戶籍登記資訊為基礎,同時應當符合當地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每宗宅基地原則上應認為只有一戶,由戶籍登記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員組成,一般包括戶主、配偶、子女、父母等。情況複雜的應以公安機關戶籍登記資訊為基礎,綜合村民身份、戶籍關係、土地承包關係、村規民約等情況,結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認定。
(三)權利主體
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權利主體主要包括,一是按“戶”取得宅基地的,戶內成員原則上至少有一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進行確權登記;二是非本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分情況按“戶”或以原始取得人員為權利主體進行確權登記;三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佔用宅基地的,原則上對權利人進行確權登記。
(四)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可以確權登記的情形
《指導意見》規定了四種情形可以確權登記:一是因易地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二是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城落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四是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