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京津冀養老服務協同發展的實施方案》(京民養老發〔2024〕17號)、《關於完善北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23〕25號)、《北京市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行動計劃(2023年-2025年)》(京民養老發〔2023〕291號)有關要求,充分發揮培訓、見習在養老服務人才實踐教學、社會培訓、崗位鍛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質同標推進三地養老服務人才隊伍互促共建,制定本辦法。
二、起草工作過程
經調研論證,結合三地養老工作實際,起草了《京津冀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經徵求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廳、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民政部門及部分養老服務機構、職業院校、行業協會組織意見,並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京津冀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內容。
(一)總則。明確了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的概念定義、評定組及相關職能。
(二)申報條件和程式。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的申報條件進行規定,並確定了進行申報的有關程式。
(三)評定與發佈。評審管理委員會綜合使用材料評審、現場勘查、第三方機構測評等方式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提出建議名單。建議名單向社會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內,接受社會監督投訴。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由評審管理委員會認定為培訓基地、見習基地。
(四)運作與管理。培訓基地、見習基地應加強課程、項目的開發與建設,積極承接三地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學生實踐教學、崗位鍛煉等活動,每年接受屬地省級民政部門的年審。培訓基地、見習基地實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為3年。管理期記憶體在違法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撤銷其稱號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附則。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由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