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廳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7-30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4〕7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7-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4期(總第872期)

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印發《京津冀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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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養老發〔2024〕75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京津冀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廳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京津冀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京津冀協同發展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同質同標”推進三地養老服務人才隊伍互促共建,切實發揮實踐教學、社會培訓、崗位鍛煉等在人才培養方面的重要作用,實現三地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運作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培訓基地,是指經評審認定,能夠為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學生提供實踐教學、技能培訓、競賽指導,並適合面向社會開展養老服務人才培訓的優質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成人院校或培訓機構。本辦法所稱的見習基地,是指經評審認定,能夠為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學生提供見習崗位,並按照協議接收見習人員進行實踐鍛煉的優質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條  三地民政部門牽頭指導組建由養老相關行業協會代表、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成人院校或培訓機構)代表、養老服務機構代表、行業專家學者代表共同組成的京津冀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評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管理委員會”),負責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的資格審定、爭議調處、資格管理和年審;屬地省級民政部門會同屬地省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申報單位的初審和推薦,並指導其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申報培訓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依法審批成立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成人院校或培訓機構;

  (二)開設智慧健康養老服務與管理、老年人服務與管理、健康管理、社區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且相關專業近3年連續招生;

  (三)設立養老服務人才培訓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系統的培訓計劃;

  (四)配備包含養老服務行業專家、職業培訓專家、培訓指導教師組成的專兼結合教學團隊,兼職教師不超過教師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目標明確、特色鮮明、內容完備的培訓課程體系,可以滿足養老服務人才培養需要,並能夠組織開展養老護理員的崗前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轉崗轉業培訓等;

  (六)培訓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衛生、光線、通風、消防、安全條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體現出機構、社區、居家等不同服務場景;

  (七)配置符合人才培養目標的、具備一定倣真性和綜合性的培訓教學設備,能夠滿足老年人能力評估、健康照護、行為認知功能檢測、心理照護等功能;

  (八)近3年未受到各級行政管理(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未發生過安全責任事故,未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五條  申報見習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依法登記註冊並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

  (二)管理機制健全、制度完備、信用良好,原則上床位規模在200張以上,入住率不低於50%,常態化用於見習的床位不少於20張;

  (三)設立養老服務人才見習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系統的見習計劃;

  (四)擁有一支思想素質高、專業技能強、工作經驗豐富的見習指導教師隊伍,配備一定數量具備全國或省(市)級養老護理員大賽執裁或培訓管理經驗的工作人員、在全國或省(市)級養老護理員大賽中獲獎養老護理員的單位優先推薦;

  (五)具有養老服務人才培養經驗,同等條件下,與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成人院校或培訓機構簽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合作協議的養老服務機構優先推薦;

  (六)設置穩定、良好的見習工作崗位,能夠為見習人員提供一定的生活補助和生活便利;

  (七)近3年未受到各級行政管理(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未發生過安全責任事故,未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六條  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申報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評審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安排統一部署。 

  第七條  申報單位向屬地省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屬地省級民政部門會同屬地省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擇優向評審管理委員會推薦。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京津冀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申報表》或《京津冀養老服務人才見習基地申報表》;

  (二)申報單位未受到行政處罰、失信懲戒等信用承諾書;

  (三)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

  (四)能夠證明滿足申報條件以及在某領域具有獨特資源優勢的佐證材料。

第三章  評定與發佈

  第九條  評審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條件,綜合使用材料評審、現場勘查、第三方機構測評等方式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提出建議名單。

  第十條  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認定單位有異議的,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管理委員會提出,評審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由評審管理委員會認定為培訓基地、見習基地。

第四章  運作與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見習基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三地民政部門優先推薦培訓基地承接本地養老護理員等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工作,優先推薦見習基地承接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學生崗位鍛煉等工作。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見習基地應加強安全管理,通過構建責任體系、健全制度規範、強化隱患排查等措施,有效防範發生各類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培訓基地應加強産教融合,積極與三地養老服務機構、企業對接合作,探索“學徒制”“訂單班”等人才培養模式,暢通學生就業渠道,增強人才隊伍穩定性。結合實際需求開發完善課程體系,提升社會培訓質效。社會培訓課程應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備。

  第十五條  見習基地應開發設置有針對性的就業見習崗位,與見習人員簽訂見習協議,根據崗位職責、見習期限、工作內容等提供合理的見習待遇,保障見習人員勞動權益。積極承接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學生實踐實習活動。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見習基地每年年底前向評審管理委員會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由評審管理委員會進行年審,年審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培訓基地、見習基地實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為3年。一期屆滿,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申請復評,評審管理委員會組織復評。復評合格的,保留其資格,進入下一個管理周期;復評不合格的,撤銷其資格。復評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屬地省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對培訓基地、見習基地運作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確保運作安全規範。

  第十九條  管理期內,培訓基地、見習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資格。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培訓基地、見習基地資格的;

  (二)已不符合培訓基地、見習基地申報條件的;

  (三)組織宗教、迷信活動,組織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連續兩年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六)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原因必須撤銷的。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被撤銷資格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培訓基地、見習基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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