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完善《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試點工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3〕15號),落實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
二、目標任務
明確異地參保人員來京就醫通過“雙通道”管理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國家醫保談判藥品時報銷的流程。
三、主要內容
異地參保人員在本市試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需前往協議零售藥店購買國談藥時,費用由參保人員墊付,由參保地醫保部門按當地有關規定進行報銷;在本市試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需前往協議零售藥店購買國談藥時,相關費用由參保人員墊付或試點醫療機構墊付,計入當次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四、涉及範圍
試點醫療機構和協議藥店以及異地來京就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