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24〕8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相關定點醫藥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國談藥)落地工作,根據《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試點工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3〕15號)執行情況,現就試點工作中異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異地參保人員)來京就醫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異地參保人員在本市試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需前往雙通道零售藥店購買國談藥時,由試點醫療機構開具處方,並將處方資訊流轉到雙通道零售藥店,費用由參保人員墊付,由參保地醫保部門按當地有關規定進行報銷。
二、異地參保人員在本市試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需前往雙通道零售藥店購買國談藥時,由試點醫療機構開具處方,並將醫囑資訊流轉到雙通道零售藥店。相關費用由參保人員墊付或試點醫療機構墊付,計入當次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