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本次印發裁量基準,是依據新頒佈的《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規定,對法規規定應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進行規範,是對北京市住建系統現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調整和完善。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合理確定裁量階次、範圍和幅度,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範北京市住建領域行政處罰工作,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的重要措施;是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二、此次對《裁量基準》的調整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調整內容包括:
對3項原行政處罰職權裁量基準的名稱與認定處罰標準進行調整,分別是對建設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行為進行處罰,對施工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行為進行處罰,對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損壞與建築綠色性能相關設備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
新增4項新行政處罰職權裁量基準。包括對建設、施工或者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綠色專篇的行為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對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的建築綠色發展要求落實情況查驗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行為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未在房屋建築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或者房地産開發企業未在銷售現場、房屋銷售合同和驗房指南中明示相關內容的行為進行處罰;對大型公共建築連續兩年用能超過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的,未按照規定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的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將相關行政處罰的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區間在3個月至36個月之間;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區間在3個月至12個月之間。
三、調整《裁量基準》的考量是什麼?
答:制定裁量基準是根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從違法行為的目的、動機、方式以及違法行為的性質、對象、次數、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合理確定裁量情節和階次。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根據執法實踐中已經或者可能遇到的具體情況,對《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條例》的適用條件、情形等進行細化、量化,做到符合客觀事實,具有可操作性。
四、調整後的《裁量基準》實施日期?
答: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