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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人防行政處罰規程》解讀

日期:2024-07-15 11:55    來源: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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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修訂印發了《北京市人防行政處罰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現就相關情況解讀説明如下。

  1、《規程》修訂的目的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和本市關於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要求,對原《北京市人防行政處罰規程》中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條款予以修訂。

  2、《規程》修訂的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等法律文件,制定本辦法。

  3、《規程》修訂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一是增加了8條,分別是:第八條和第十條增加了管轄移交和行刑銜接的相關內容;第九條增加了司法協助的相關內容;第十八條增加了調查取證的證據形式;第二十七條增加了中止案件調查的相關情形;第四十二條增加了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情形;第五十六條增加了行政處罰結案的相關情形;第五十七條增加了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收繳罰沒財物的追責內容。

  二是調整了2條,分別是:第二十二條調整了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的相關措施;第四十三條調整了行政處罰程式的相關時限;

  三是完善了3條,分別是: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完善了先行登記保存的相關內容。

  4、《規程》新增的行刑銜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或者職務違法的,市和區人防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將案件移送市和區人防行政機關,市和區人防行政機關有管轄權的,應當接收並在依法作出處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移送機關;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告知移送機關。

  5、《規程》中不予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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