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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政策解讀

日期:2024-04-22 14:54    來源: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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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202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要推進監管創新,加快建立健全科學、高效、權威的藥品監管體系,推動京津冀區域監管能力建設,對藥物臨床試驗領域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下監管工作需要,落實國家藥監局2019年11月出臺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促進京津冀臨床試驗領域協同發展,針對試驗機構的日常監管,2021年7月,我局與天津市藥監局、河北省藥監局聯合製發《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檢查標準》。該標準為首個落地執行的藥物臨床試驗領域區域性檢查標準,既是有效落實國務院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構建、完善三地藥品監管協同發展標準體系的有益探索。

  為加強對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管理,2023年11月3日,國家藥監局核查中心發佈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規範京津冀地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國家藥監局文件精神,我局再次會同天津市藥監局、河北省藥監局,對照《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逐項梳理,對2021年的檢查標準進行修訂,形成了《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以指導京津冀地區藥品監管部門順利實施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落實監管責任,提升行業品質管理水準,服務産業高品質發展。

  二、《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修訂的依據有哪些?

  答:修訂工作以《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為基礎和準則,以符合行政執法檢查要求和落實風險管理理念為基本原則,既關注機構備案條件的持續符合性,同時突出對機構運作及項目實施過程合規性、數據可靠性的動態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藥物臨床試驗品質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充分結合京津冀三地臨床試驗機構實際,開展標準修訂工作。

  三、《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適用於京津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對行政區域內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備案後首次監督檢查)、有因檢查、其他檢查。根據檢查類型和檢查重點,現場檢查可適用部分檢查項目。

  四、《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保留了2021年《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檢查標準》的部分體例,仍採用表格式設計,設置了檢查環節、檢查項目,增加了檢查方法和內容、檢查依據,便於檢查員對照使用。

  檢查標準共19個檢查環節、147個檢查項目,分為機構和臨床試驗專業(以下簡稱專業)2個部分,包含對資質條件與備案、運作管理等方面的現場檢查內容。檢查項目中關鍵項目共計14項(標示為“★★”),主要項目共計59項(標示為“★”),一般項目共計74項。

  本次修訂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根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所設置的檢查模組,將原標準中的藥物臨床試驗組織管理機構、倫理委員會和專業三個部分,整合為機構和專業2個部分,將倫理委員會納入機構檢查模組。突出倫理委員會是臨床試驗機構重要組成部分的理念,體現監管對機構管理運作合規的持續關注。

  二是根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將檢查項目和缺陷等級進行了調整。檢查項目由原有的關鍵項目和一般項目兩個等級,調整為關鍵項目、主要項目和一般項目共三個等級。檢查發現的缺陷,由原有的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兩個等級,調整為嚴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共三個等級。相應的判定原則修改為:一般情況下,關鍵項目不符合要求判為嚴重缺陷,主要項目不符合要求判為主要缺陷,一般項目不符合要求判為一般缺陷;可以綜合相應檢查要點的重要性、偏離程度以及品質安全風險進行缺陷分級。新的修訂便於檢查員更準確評價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執行《藥物臨床試驗品質管理規範》的情況。

  三是根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對相關檢查環節及檢查項目進行了調整、更新。如將機構“資質條件與備案管理” 拆分為“資質條件”和“備案管理”,並新增“立項和結題管理”檢查環節;將專業檢查內容整合形成“條件和備案”和“運作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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