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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人在園林綠化行業招投標活動中履行主體責任的通知》的解讀

日期:2024-03-15 19:52    來源: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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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招投標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確立二十餘年以來,體制機制不斷完善,招投標活動不斷規範,招投標市場更加公平公正,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招標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各類不合理限制和隱形壁壘尚未完全消除,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仍然易發。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2022〕1117號)及《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457號)制定了本市園林綠化行業招標人履行主體責任的制度文件,進一步夯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規範招標投標活動。

  二、制定思路

  1.問題導向,明確招標人權責,劃定行為邊界

  明確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整肅招標人的招標行為,推動形成權責清晰、依法依規、公正公平的招標責任意識。

  2.目標導向,推動行政監督部門切實履職盡責,營造監督有力的市場環境。強化隨機抽查、信用監管、問題線索移交等多部門有效聯動協調機制,嚴厲打擊違規違紀行為。

  3.清單化管理,強化剛性約束,嚴格責任追究

  抓住要害,突出重點,違法違規行為清單化,強化聯合懲戒,形成震懾,從而更好地發揮招標投標制度競爭擇優功能和政府作用,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益,預防廉政風險。

  三、主要內容

  (一)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對招標人主體責任進行明確細化,突出強化了招標人應將工程建設過程的重要事項、關鍵環節納入“三重一大”等集體研究決策程式等9個方面的主體責任,主要包括:

  1.樹牢招標人主體責任意識

  招標人在項目招標前期準備、招標實施過程中以及招標程式完成後的關鍵環節和事項應該履行“三重一大”等集體研究決策程式,加強對招標內部控制管理。突出強調集體研究決策,主要是從源頭上杜絕違法行為和個人利益輸送。

  2.依法落實招標人自主權

  明確招標人依法享有並應當依法行使相應自主權事項,特別強調自主選擇代理機構機制應規範、同時應加強代理合同履約管理,並嚴格對代理機構授權經辦人員的要求。

  3.嚴格依法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的組織形式應當在項目立項申請階段一同申報,招標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批復核準的意見開展相應招標工作。如果招標項目發生重大變化,則需要報原立項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4.規範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編制

  明確招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和招標人在文件編制環節的責任;同時明確對委託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招標人同樣需要承擔主體責任。

  5.規範招標人評標代表選派

  招標人委派評標代表參與項目評審是履行主體責任、行使招標人權力的體現。該款對招標人評標代表的選派條件和招標人評標代表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同時明確當招標人無法派出代表參與評審時,應當以委派相關人員對評審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的形式履行主體責任。

  6.加強評標報告審查

  明確了招標人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審查的要求及發現異常情形的處理方式,同時對落實評標情況公開予以規定。

  7.暢通異議渠道

  招標投標過程中異議處理的主體是招標人,該條明確規定招標人對相關異議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或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在作出答復前不能繼續推進招標。

  8.嚴格合同履約管理

  該條主要是對合同簽訂、合同公示、合同變更等責任予以明確,同時明確工程品質監督報監、合同範圍內分包部分建設品質管理均為招標人的主體責任。

  9.強化招標內部控制管理

  對標投標事項管理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加強內部控制管理提出建議和要求。

  (二)加強對招標人履行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明確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信用管理、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及建立招標人對評審過程監督機制等4項加強對招標人履行主體責任進行監督管理的措施。

  (三)對招標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聯合懲戒

  明列了招標人6種比較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並明確發生相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採取依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項目和政府資金支援、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等5項聯合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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