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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3-15
  5. [成文日期] 2024-03-13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4〕6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8期(總第856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人在園林綠化行業招投標活動中履行主體責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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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4〕64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發揮招標投標制度競爭擇優功能和政府作用,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益,預防懲治腐敗,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規規章,根據《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45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2022〕1117號)等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招標人在園林綠化行業招標投標活動中履行主體責任通知如下。

  一、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一)樹牢招標人主體責任意識。在項目立項申報、代理機構選擇、項目招標方案、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代表選派、資格預審評審結果、招標文件、評標結果、合同簽訂等關鍵事項嚴格履行“三重一大”等集體研究決策程式,全過程、全方位履行項目建設前期管理職責。

  (二)依法落實招標人自主權。保障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計劃發佈、選擇資格審查方式及定標方法、編制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委派招標人代表、根據項目實際約定專用合同條款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招標人應當規範招標代理機構選擇機制,同時應加強代理合同履約管理,高度重視代理機構授權經辦人的業務能力和職業素養。

  (三)嚴格依法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根據項目審批、核準意見,按照法定程式開展招標,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履行規定程式,報原立項審批部門批准。

  (四)規範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編制。招標人應當根據具體項目的實際情況高品質編制招標文件,明確招標需求,優化招標評標辦法和技術標準等針對性方案;對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認真組織審查,確保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保障實施效果。

  (五)規範招標人代表選派。招標人應當選派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與資格預審評審和評標工作;確有原因無法派出招標人代表的,應當出具情況説明,並委派相關人員對評審過程進行全程監督。

  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水準,熟悉招標投標法規、評審程式及規定。嚴禁招標人代表私下接觸投標人、潛在投標人、評標專家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嚴禁在評標過程中發錶帶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言論或者暗示性的意見建議,干擾或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但發現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應當及時提醒、勸阻並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六)加強評標報告審查。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式予以糾正。加大評標情況公開力度,按照規定落實開標記錄、評分情況、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向社會公開制度。

  (七)暢通異議處理渠道。招標人應當認真履行異議處理的主體責任,在法定時限內答復和處理異議,不得故意拖延、敷衍,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或者在作出答復前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八)嚴格合同履約管理。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應當按照法定時限及時簽訂合同,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要求,及時主動公開闔同訂立資訊,主動進行品質監督報監。加強對合同範圍內分包部分建設品質管理。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主動公開變更資訊。

  (九)強化招標內部控制管理。對招標投標事項管理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控制。

  二、加強對招標人履行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大對招標投標活動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暫停其招標投標活動,並依法移送相關機關查處。

  (二)加強信用管理。將招標人的招標投標活動納入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加強招投標市場與工程施工現場的兩場聯動,強化招標人工程建設品質安全的首要責任。

  (三)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持續加大對園林綠化招標投標領域亂象的打擊力度,發現問題線索後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建立招標人對評審過程監督機制。對社會關注度高、投資額度大、標段劃分多、潛在投標人多、發生問題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委派監督管理人員進行評審全程監督。

  三、加大對招標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

  (一)招標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1.違反法律規定,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2.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

  4.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或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6.存在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發生以上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採取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1.協調有關部門,依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項目和政府資金支援;

  2.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

  3.依法將違法違規資訊作為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綠地綠化事項的參考;

  4.對存在違法違規的招標項目,在一定範圍內對招標主體予以公開曝光;在行業現場檢查工作中予以參考,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按照相關規定,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向社會公佈檢查結果;

  5.對存在違法違規的招標項目和招標主體,通過“信用中國”“信用中國(北京)”、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首都園林綠化政務網信用管理曝光平臺等平臺向社會公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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