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和目的
本規定是對《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完善和補充,進一步規範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強化項目負責人履行主體責任,防止部分企業利用實力強、業績多的項目負責人承攬項目,隨後通過項目負責人變更將項目轉給企業其他項目負責人等情形。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本規定從信用、招投標和品質監督等全鏈條管理的角度對項目負責人的職責、解鎖、變更及提前解鎖等事項進行了完善細化,對同時擔任不同項目項目負責人的認定時限和除外情形予以明確。
三、各條款釋義
本《規定》共17條,分別為:
第一條,制定《規定》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項目負責人基本條件及錄入原則。
第四條,承攬在建項目的界定條件。
第五條,工程項目資訊的錄入時限及項目負責人鎖定。
第六條,投標時變更項目負責人需要的條件。
第七條,施工企業應保障項目負責人履行職責。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及落實整改。
第九條,竣工驗收階段項目負責人職責。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記分的界定。
第十一條,同時擔任不同項目項目負責人的除外情形。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變更條件。
第十三條,允許變更項目負責人的原因及因變更導致企業經營異常的情形。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變更對項目負責人評分的影響。
第十五條,發生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的業績歸屬。
第十六條,項目負責人自動解鎖。
第十七條,《規定》的實施時間。
四、重點條款解讀
1.文件的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負責人的管理,以及在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系統(以下簡稱企信通)實名登記的項目負責人的管理。
2.項目負責人基本條件及錄入原則
第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且應當只受聘於一個單位並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
企業在企信通錄入項目負責人資訊,本着自願原則,不設門檻,不做強制要求。
3.承攬在建項目的界定條件
第四條 在本市和全國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之日起,施工企業投標時所投入的項目負責人即被認定為承攬了在建項目。
非公開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之日,合同約定的項目負責人即被認定為項目負責人承攬了在建項目。
4.投標時變更項目負責人需要的條件
第六條 投標過程中,如需變更項目負責人,應當以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約定為依據,徵得招標人同意後,在投標文件中提交不低於原項目負責人條件的人員資格審查資料,經由評標委員會按照原資格審查標準評審認定資格後,方可進入項目評標評審環節。
5.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記分的界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存在下列行為的,將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不良行為相關計分標准予以記分處理。
(一)合同約定的項目負責人不到崗或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簽署虛假文件等行為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任職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因施工原因導致發生工程品質事故或者品質問題;
(四)同一項目負責人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6.同時擔任不同項目項目負責人的除外情形
第十一條 同一項目負責人不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但存在以下情形,且經建設單位確認的,可以除外:
(一)合同約定可以同時在同一工程兩個相鄰標段或分期施工的兩個標段中任職的;
(二)非施工企業原因工程項目停工超過三個月,且經建設單位同意已經辦理項目負責人提前解鎖手續的;
(三)非施工企業原因,已經完成合同約定內容但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的或項目已經移交使用的。
7.項目負責人變更條件及變更後對信用評價的影響
第十二條 承攬了在建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後的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原則上不應低於原項目負責人水準,且應當事前徵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長期疾病、職務變動、辭職、調離原企業、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而發生變更的,需提供相應材料。
項目負責人變更原因不在前款變更條件之列或變更後的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低於原項目負責人的,將被記為企業經營異常行為,影響企業信用評級。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變更如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發生,自企信通資訊變更生效之日起一年內“項目負責人踐諾履約”記0分,一年期滿後自動恢復分值。
第十五條 發生項目負責人變更的項目,其業績歸於合同履約時間或完成主體工程量超過50%的項目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