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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3-15
  5. [成文日期] 2024-03-13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4〕6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8期(總第856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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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4〕61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明確園林綠化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主體責任,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號)、《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綠辦發〔2023〕50號)、《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綠辦發〔2020〕9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4年3月13日  


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加強對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明確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主體責任,規範項目負責人管理,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建城〔2017〕251號)《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負責人的管理,以及在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系統(以下簡稱企信通)實名登記的項目負責人的管理。

  第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且應當只受聘於一個單位並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

  企業在企信通錄入項目負責人資訊,本着自願原則,不設門檻,不做強制要求。

  第四條 在本市和全國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之日起,施工企業投標時所投入的項目負責人即被認定為承攬了在建項目。

  非公開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之日,合同約定的項目負責人即被認定為項目負責人承攬了在建項目。

  第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錄入本企業各項目負責人承攬的在建項目資訊,否則視為逾期申報資訊。資訊錄入之後,項目負責人即被鎖定,不得再參與新項目的投標。

  第六條 投標過程中,如需變更項目負責人,應當以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約定為依據,徵得招標人同意後,在投標文件中提交不低於原項目負責人條件的人員資格審查資料,經由評標委員會按照原資格審查標準評審認定資格後,方可進入項目評標評審環節。

  第七條 施工企業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品質負責。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中標通知書及合同約定,保障項目負責人履行職責。

  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託書,明確項目負責人權責。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品質終身責任承諾書,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建設相應品質承擔直接責任。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到崗履職,積極配合園林綠化行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品質安全隱患整改要求。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參加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並按規定簽署相關文件。已完工未竣驗項目申請提前解鎖的項目負責人,待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配合完成竣工驗收相關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存在下列行為的,將按照《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不良行為相關計分標准予以記分處理。

  (一)合同約定的項目負責人不到崗或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簽署虛假文件等行為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任職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因施工原因導致發生工程品質事故或者品質問題;

  (四)同一項目負責人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同一項目負責人不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但存在以下情形,且經建設單位確認的,可以除外:

  (一)合同約定可以同時在同一工程兩個相鄰標段或分期施工的兩個標段中任職的;

  (二)非施工企業原因工程項目停工超過三個月,且經建設單位同意已經辦理項目負責人提前解鎖手續的;

  (三)非施工企業原因,已經完成合同約定內容但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的或項目已經移交使用的。

  第十二條 承攬了在建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後的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原則上不應低於原項目負責人水準,且應當事前徵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長期疾病、職務變動、辭職、調離原企業、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而發生變更的,需提供相應材料。

  項目負責人變更原因不在前款變更條件之列或變更後的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低於原項目負責人的,將被記為企業經營異常行為,影響企業信用評級。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變更如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發生,自企信通資訊變更生效之日起一年內“項目負責人踐諾履約”記0分,一年期滿後自動恢復分值。

  第十五條 發生項目負責人變更的項目,其業績歸於合同履約時間或完成主體工程量超過50%的項目負責人。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完成,企業提交的竣工驗收單在企信通審核通過之日項目負責人自動解鎖。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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