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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園林綠化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的解讀

日期:2024-03-15 17:55    來源: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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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為提高園林綠化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水準,確保本市園林綠化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研究制定了《園林綠化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旨在要求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在工程品質建設管理中更加規範和專業。同時,《規定》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抓手,更加有利於推進市、區兩級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品質的有效監管。督促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切實把各項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在施工中落到實處,促使監理單位提高業務能力和管理水準。

  二、條款解讀

  《規定》共計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條,規定了《規定》的制定依據。

  第二條,規定了《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規定了監理依據。

  第四條,規定了項目監理機構建立的原則。

  第五條,規定了監理單位工作許可權和監理責任。

  第六條,規定了監理人員更換和調整的原則。

  第七條,規定了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構成的要求。

  第八條,規定了園林綠化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第九條,規定了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三個(不含)以上項目擔任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條,規定了總監理工程師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規定了總監理工程師應承擔的安全生産職責。

  第十二條,規定了監理單位四條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第十三條,編制了《北京市園林綠化項目監理單位檢查記錄表》。

  第十四條,規定了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綠化種植監理活動的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規定了市、區園林綠化部門將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不良行為納入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系統,並進行曝光。

  第十六條,《規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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