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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3-15
  5. [成文日期] 2024-03-13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4〕6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8期(總第856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園林綠化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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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4〕60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行為,提高園林綠化工程品質,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京綠辦發〔2022〕2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研究制定了《園林綠化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4年3月13日  


園林綠化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行為,提高園林綠化工程品質,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品質監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園林綠化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第三條 實施園林綠化工程監理應當遵循下列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及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二)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三)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第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第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的品質驗收,組織單位工程預驗收,參與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

  第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一般應當在項目監理過程中保持穩定;必須調整時,應當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項目監理部的其他人員可以根據工程項目進展的需要調整,但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第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合同及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工作需要,且不應少於3人。

  第八條 園林綠化工程監理應當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第九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只受聘於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最多可以同時在三個項目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且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條 總監理工程師作為項目監理機構負責人,應當按照《園林綠化工程監理規程》(DB11/T 245)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産監理職責:

  (一)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安全技術文件逐級審批程式。

  (二)總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

  (三)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實施監理,並對園林綠化工程安全生産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區園林綠化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整改不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進行曝光: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因工程品質、安全等問題發出監理通知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未及時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十三條 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市、區園林綠化部門填報《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單位檢查記錄表》(見附件),加強對監理單位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監理活動的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將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不良行為納入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系統,並進行曝光。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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