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4-04-07 10:17    來源: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出臺背景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標準為: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護理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2019年聯合印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對因患精神病被評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現改為初級軍士)和義務兵發放護理費,標準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了護理費調整標準、調整時間、資金渠道等。

  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5763元,比原標準(5541元)增加222元;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4610元,比原標準(4433元)增加177元;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3458元,比原標準(3325元)增加133元;因患精神病被評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初級軍士和義務兵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2882元,比原標準(2771元)增加111元。

  因戶籍遷移而轉移傷殘撫恤關係殘疾軍人護理費發放,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接轉傷殘撫恤關係的次月起按照新標準負責發給;遷入以前需補發的,由遷出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對已享受工傷保險護理費待遇的殘疾軍人,其護理費發放首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若工傷保險支付的護理費標準低於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護理費標準,其差額部分由殘疾軍人傷殘撫恤關係所在區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補足。

  新標準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負擔。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