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3-07-01
  5. [成文日期] 2024-04-02
  6. [發文字號] 京退役軍人局發〔202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4-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1期(總第849期)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調整部分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退役軍人局發〔2024〕12號

各區退役軍人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

  為保障殘疾軍人的基本生活,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決定對部分殘疾軍人護理費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

  1.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如下:

  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5763元;

  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4610元;

  因病一級至四級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3458元。

  2.因患精神病被評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初級軍士和義務兵護理費標準每人每月2882元,新移交安置的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發放護理費。

  二、護理費發放渠道

  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

  已享受工傷保險護理費待遇的殘疾軍人,其護理費發放首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若工傷保險支付的護理費標準低於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護理費標準,其差額部分由殘疾軍人傷殘撫恤關係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補足。

  因戶籍遷移而轉移傷殘撫恤關係的部分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接轉傷殘撫恤關係的次月起按照新標準負責發放;遷入以前需補發的,由遷出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放。

  三、護理費所需經費

  新標準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負擔。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