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對行政處罰聽證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式、公示要求等進行了規定。
為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升行政執法質效,依法保障當事人權利,進一步規範本市地方金融管理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明確適用範圍,結合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聽證標準的通知》。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1.較大數額罰款;
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
行政機關擬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三)《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二條
經立案調查,行政機關(含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下同)擬作出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違法所得、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標準,以及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由市級行政機關確定,並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四)《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六條
除依法屬於國家秘密的資訊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以下行政執法基本資訊:
……
行政處罰的立案依據、實施程式、救濟渠道、裁量基準、聽證標準。
三、主要內容
(一)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明確行政處罰聽證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有關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適用範圍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根據《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相關要求,明確了“較大數額”認定標準
結合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實際,將“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確定為:擬對公民處5萬元以上(含)的罰款,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20萬元以上(含)的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執行。
四、實施日期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