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金局發〔2024〕14號
各有關單位,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結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實際,現就本領域行政處罰聽證標準規定如下:
各承擔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的部門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前款中“較大數額罰款”,確定標準為擬對公民處5萬元以上(含)的罰款,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20萬元以上(含)的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