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提出“到2023年底前,本市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標準更加制度化、實施更加規範化、管理更加科學化,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得到有效規範、行政執法品質和效能明顯提升,努力實現行政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的工作目標。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近年來工作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裁量權基準》。
二、《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依據有哪些?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裁量權基準》包含《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等四部分內容。
(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針對98項行政處罰職權(涉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地方交易場所、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行政處罰事項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依據、處罰依據、違法情節、處罰裁量標準等進行了規範。
(二)《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針對8項行政許可職權(涉及典當行、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地方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許可條件、審批時限、許可證件名稱、申請材料、審批程式、收費、數量限制、不予受理情形、中介服務等進行了規範。
(三)《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針對8項行政檢查職權(涉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地方交易場所、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結合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在深化落實行政檢查單制度基礎上,對行政檢查的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和檢查頻次進行了規範。
(四)《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針對9項行政強制職權(涉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地方交易場所、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從行政強制措施的內容、實施程式、實施時限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形四個部分,對實施行政強制的種類、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等進行了規範。
四、《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行政裁量權基準》從什麼時間起實施?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