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2022年,國家統計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省級統計局和調查總隊堅持“一省一策”,加強協作配合,立足各自職權範圍聯合製定、統一發佈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國家統計局辦公室印發了《關於雲南省統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徵求意見稿)的意見》,要求各省局、總隊要在本行政區域的裁量基準中體現有關內容。為貫徹落實國家統計局文件要求,進一步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以下簡稱市局、總隊)對《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進行了再次修訂。
二、修訂過程及主要原則
市局、總隊共同研究,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及在市局、總隊所屬各單位,各區局隊和各區國調隊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裁量基準》需要完善的主要條款。在修訂過程中,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堅持三個原則:一是統一性原則。依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統計執法事項、條件、程式、種類、幅度的規定,做到相互銜接,確保法制的統一性、系統性和完整性;二是實事求是原則。立足於我市統計工作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既要符合《行政處罰法》和《統計法》的規定,又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三是相對穩定性原則。在保持《裁量基準》可操作性前提下,堅持適度的概括性、前瞻性和原則性,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局相關文件精神
一是市局與總隊聯合製發裁量基準。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此次修訂由市局聯合總隊共同完成,並在第二條中將裁量基準適用範圍進行了調整,即“適用於市和區統計局、北京地區國家調查隊系統各級調查隊依照法定職責實施的對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在第三十五條中也明確裁量基準的解釋權由市局、總隊共同負責。
二是遵照國家統計局對“情節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表述,在《裁量基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中,增加了“情節嚴重行為”情形的表述,完善對情節嚴重行為的認定,增加對於主觀過錯導致數據差錯的考量。
(二)進一步優化處罰裁量方法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和市局各專業處、各區局隊意見,在《裁量基準》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二十六條第(五)項中增加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對於及時改正,並作出書面承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單一檢查對象的單次檢查中,發現存在兩種及以上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從重處罰。
(三)向社會公示立案標準
將差錯數額作為立案標準之一,在原有以指標差錯率為主要標準的裁量體系中,結合統計數據誤差的情況,將主要經濟指標差錯額作為裁量起步標準,對於差錯率較高但差錯額較小的,由於危害後果輕微,不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提出主要經濟指標的處罰標準為差錯數額達到200萬元,應適用簡易程式進行處罰,差錯數額達到1000萬元,應當適用普通程式進行處罰。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主要經濟指標有營業收入、工業總産值、商品銷售額、本年完成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