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2-29
  5. [成文日期] 2023-12-29
  6. [發文字號] ​京統發〔2023〕10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1-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9期(總第847期)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關於印發《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統發〔2023〕103號

市局所屬各單位、總隊各處室,各區統計局、經濟社會調查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經濟社會調查隊,國家統計局各區調查隊: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的指導意見》(國統字〔2022〕117號)要求,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結合北京統計調查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進行了修訂,並經北京市統計局第54次黨組會議和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第38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2023年12月29日  


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統計行政執法職責,規範對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本裁量基準適用於市和區統計局、北京地區國家調查隊系統各級調查隊(以下簡稱統計機構)依照法定職責實施的對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

  第三條  本裁量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違法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按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後果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嚴重的對應A檔,一般的對應B檔,輕微的對應C檔。

  第四條  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裁量原則。根據統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性等相關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合理裁量原則。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公正、客觀、適當。

  (三)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性等因素,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界定違法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以糾正違法行為為首要目標,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增強法治意識。

  第五條  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違反《統計法》有關條款的裁量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統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其中:

  (一)單項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設置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兩項以上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設置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兩年內曾被責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産經營、能源和水消費、勞動工資、投資等原始記錄或統計臺賬各視為一項。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統計法》第七條和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遲報統計資料的,其中:

  (一)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首次發生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發生三次以上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催報規定的時限提供的,其中: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超過催報規定時限仍未提供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超過催報規定時限仍未提供,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其中:

  (一)差錯數額達到適用普通程式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差錯率在30%以下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差錯數額達到適用普通程式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差錯率超過30%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差錯率、差錯數額、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差錯數額達到適用普通程式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差錯率超過60%且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差錯率、差錯數額、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統計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其中:

  (一)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統計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的,其中:

  (一)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 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統計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其中:

  (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未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對查清事實造成直接影響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有關條款的裁量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其中:

  (一)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戶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戶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其中:

  (一)差錯數額達到適用普通程式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差錯率在30%以下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戶給予“警告”或者“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差錯數額達到適用普通程式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差錯率超過30%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戶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差錯率、差錯數額、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戶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差錯數額達到適用普通程式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差錯率超過60%且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差錯率、差錯數額、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其中:

  (一)超過催報規定的時限仍未提供,影響普查工作正常開展,造成不良影響的,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催報規定的時限仍未提供,情節嚴重的,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量幅度為:對企業事業組織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綜合考慮違法情節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基本裁量規則

  第十六條  本裁量基準所指的情節嚴重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等規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三)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

  (四)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存在主觀故意且導致主要經濟指標差錯率在60%以上;或者主要經濟指標違法數額巨大的;

  (五)有《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一年內被責令改正三次以上。

  第十七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差錯數額,是指依據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應報數額與實際上報數額之差的絕對值;差錯率是指差錯數額佔應報數額絕對值的比率,在差錯數額大於零、應報數額等於零時,差錯率計為100%。

  對單一檢查對象的單次檢查中,有兩項以上指標出現差錯,視差錯數額、差錯率具體情況進行裁量。如有主要經濟指標出現差錯,以此指標差錯率為準進行裁量,如無主要經濟指標出現差錯,綜合考慮差錯數額和差錯率,選取裁量檔次較高的指標進行裁量。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三)由於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相關部門等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者的原因導致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對於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違法行為,差錯數額未達到適用簡易程式統計行政處罰標準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九條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差錯率較大,差錯數額較小的;

  (二)單項指標出現差錯的;

  (三)兩項非主要經濟指標出現差錯的;

  (四)在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首次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

  (五)及時改正,並作出書面承諾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差錯率較小,差錯數額較大,對所在行政區域該指標匯總數據影響較大的;

  (二)三項以上指標出現差錯的;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在兩個自然年度內發現存在統計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

  (五)對單一檢查對象的單次檢查中,發現存在兩種及以上統計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低於基礎裁量檔次給予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  統計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情節輕微,擬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虛假或者不完整經濟普查資料的違法行為,差錯數額達到適用簡易程式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但未達到適用普通程式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主要經濟指標差錯數額達到2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式進行統計行政處罰,主要經濟指標差錯數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應當適用普通程式進行統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依據《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五條,在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對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處罰對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處罰對象要求聽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擬向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的案件,或者重大、疑難、複雜,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應當進行法制審核,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按年度確定檢查指標,並制定相應的統計行政處罰標準,適用於統計年報、定報和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中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自然年”是指以西曆計算的一個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條  及時改正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的改正,包括在政府統計部門催報前主動補報統計報表、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關網前修改錯誤數據、書面承諾立即整改或不再違法等行為。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第三十條  本裁量基準及對應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由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裁量基準及對應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京統辦發〔2021〕20號)及對應的統計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表、《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關於印發〈北京地區國家調查隊系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內部試行)的通知》(京調字〔2020〕36號)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