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園林綠化局11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負面行為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負面行為清單》),現就《負面行為清單》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按照《北京市全面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高品質發展實施方案》(京政辦〔2023〕8號)切實規範招投標各參與方行為的有關要求,依據招標投標領域有關法律法規,彙編制發《負面行為清單》,便於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等招投標活動參與方高效了解掌握招投標活動中的負面行為,營造規範有序、公開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
二、主要內容
《負面行為清單》設置了參與招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成員,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共56項負面行為。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人員共包括不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不按規定發佈公告文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公示與時限不按規定等25項負面行為。
投標人包括不符合要求參與投標、低於成本價競標、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等13項負面行為。
評標委員會及成員包括不按規定開展評標、收受財物或好處、透露有關評標情況等4項負面行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包括電子招投標系統不滿足相關功能要求、存在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指定購買工具軟體等14項負面行為。
1.《負面行為清單》的制定依據有哪些?
《負面行為清單》梳理匯總了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參與招投標活動存在的負面行為,主要依據為《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等現行招投標領域有關法律法規。
2.《負面行為清單》內容會調整嗎?
《負面行為清單》將按照制定依據的變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招投標領域法律法規調整修改後,將及時做好《負面行為清單》調整工作,並同步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