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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進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4-05-06 18:02    來源: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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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住房公積金制度施行以來,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數百萬職工通過貸款、提取等方式解決了住房困難。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長的同時,部分中介機構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租房及購房消費行為等手段,引誘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違規行為也在滋生,擾亂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打擊不法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繳存職工權益,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工作,出臺相關治理措施。

  二、文件制定的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

  3.《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號令)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有哪些調整?

  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沒有調整,對繳存職工依法合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沒有影響。《通知》中對“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所購住房産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準的;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賬戶遷入本市的;受理時新發現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八種提取情形加大審核力度。

  四、在加大提取業務的審核力度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採取四方面措施加大審核力度:一是要求職工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二是可留置職工申請提取材料;三是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補充材料;四是由職工所在單位進一步核實,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

  五、如何確定為“自住住房”?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編號為GB/T51353—2019)對“自住住房”有明確定義,即“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六、單位如何配合開展核實工作?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單位應對職工提取申請材料、購房行為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後,填寫《單位為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承諾書》,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申請辦理。

  七、發現違規提取行為後,有哪些懲戒措施?

  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公積金中心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金額,並將個人資訊記入不良資訊庫,自違規提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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