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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5-06
  5. [成文日期] 2024-05-06
  6. [發文字號] 京房公積金髮〔2024〕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5-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進一步開展住房公積金違規提取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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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積金髮〔2024〕17號

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代辦網點,繳存單位及繳存人: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打擊違規提取行為,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審核力度

  1.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前,可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https://gjj.beijing.gov.cn/),查看辦事指南或撥打住房公積金熱線010-12329諮詢相關規定。職工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業務平臺、“北京公積金”APP、“京通”小程式線上申請,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自助機或各區管理部及歸集業務銀行代辦網點(以下簡稱受理部門)現場申請提取,並提供相關材料。職工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部門在審核職工提取業務時,應當通過業務系統數據共用,對身份戶籍、房産交易、社保、婚姻登記、購房貸款等材料真偽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提供外省市材料資訊的,要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平臺”開展跨地協查,與當地公積金中心聯繫併發送協查函,核實資訊的真實性。

  二、加大提取行為的審核力度

  3.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要求職工持提取申請材料到管理部現場辦理;需進一步核查個人徵信的,應要求職工當面簽署《個人資訊核查授權、承諾書》。

  (1)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

  (3)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

  (4)所購住房産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

  (5)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準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

  (7)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賬戶遷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4.職工購房行為需進一步核實的,受理部門應留置申請材料,並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補充材料,也可通過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對職工提供的補充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受理部門可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核實,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為予以核實,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辦理提取業務。

  受理部門根據核實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調查核實時間不包含在3個工作日內)。

  三、加大違規提取懲戒力度

  5.加強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行刑銜接,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受理部門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6.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金額,將個人資訊記入不良資訊庫,自違規提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7.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參照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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