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據是什麼?
依據《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知識産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産權發展規劃》《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條例》,為了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知識産權工作的引導和規範,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知識産權優勢企業,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産權集聚發展區(以下簡稱為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産權集聚發展區的範圍是哪些?
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的産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同時符合申報條件的,由其實際運營單位申報,按程式認定為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産權集聚發展區。
三、集聚發展區能開展哪些工作內容?
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應開展以下工作:
1.制訂知識産權發展規劃。編制集聚發展區知識産權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做好企業知識産權數據統計和資訊分析,明確知識産權服務模式,創新知識産權服務舉措,推動集聚發展區知識産權工作水準提升。
2.開展知識産權政策宣傳。向集聚發展區企業宣傳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知識産權服務事項和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公共服務事項,針對知識産權全周期業務組織開展專業培訓,提升知識産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意識,推動知識産權高品質發展。
3.優化知識産權服務模式。聚焦集聚發展區重點及優勢企業,挖掘知識産權服務需求,建立企業知識産權管家和知識産權聯絡員制度,建立工作和數據臺賬,促進知識産權服務供需對接,提升企業知識産權管理保護能力。
4.集聚知識産權服務資源。對接高水準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構建全鏈條知識産權服務體系,加速科技創新企業提前知識産權導航和佈局,促進知識産權人才培養,支撐集聚發展區整體創新發展。
5.打造知識産權服務平臺。整合知識産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全鏈條服務內容,構建一站式知識産權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6.培育知識産權服務生態。引導知識産權代理、法律、資訊、諮詢、運營、投融資等服務集聚,促進集聚發展區企業實現知識産權全方位發展。
7.推動知識産權價值實現。幫助企業對接高校、科研院所,促進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幫助企業對接金融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産權作價入股及知識産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拓寬投融資渠道。
8.提升知識産權服務水準。組織培育和申報知識産權優勢單位,引導組建或加入産業知識産權聯盟;引導企業貫徹實施知識産權相關管理規範;為集聚發展區重大活動提供知識産權服務支撐等。
9.面向集聚發展區企業提供其他知識産權服務。
四、申報集聚發展區的條件是什麼?
申報的集聚發展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的産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
2.集聚發展區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少於70家,其中80%以上為中小企業,且60%以上屬於北京市高精尖産業領域。對於産業聚集度高並具有特色發展模式和明確知識産權工作規劃的集聚發展區可適當放寬規模限制。
3.集聚發展區企業的有效專利擁有總量不少於300件或發明專利擁有總量不少於150件。
4.已設立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工作站,或具備知識産權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維權保護及委託承擔知識産權事務管理等服務功能。
五、如何管理集聚發展區?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進行管理、考核與監督:
1.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每年對已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單位進行考核,每三年進行復核。
2.集聚發展區應於每年1月向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提交上年度知識産權工作報告。
3.無故不參加考核復核,或參加考核復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集聚發展區資格。
4.被終止資格的集聚發展區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六、集聚發展區可以得到哪些指導和支援?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援,包括:
1.推薦集聚發展區企業參加知識産權優勢單位申報、國家知識産權優勢示範企業培育等。
2.構建國家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等工作體系,為集聚發展區企業知識産權申請、確權、維權提供便利條件。
3.引導企業與知識産權服務資源對接,開展知識産權佈局和導航分析,有效挖掘和培育高價值專利。
4.指導企業與上下游産業主體建立知識産權聯盟,推動産業協同創新,共同應對知識産權風險。
5.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産學研合作,開展聯合研發、知識産權與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
6.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根據財政年度預算批復,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