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3〕18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産權發展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産權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智慧財産權工作的引導和規範,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智慧財産權優勢企業,提升中小企業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産權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制定《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産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2023年12月20日
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産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産權發展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産權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智慧財産權工作的引導和規範,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智慧財産權優勢企業,提升中小企業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産權集聚發展區(以下簡稱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聚發展區按照專業化、整合化、規範化的建設思路,科學管理,高效運轉,為中小企業智慧財産權發展提供優質智慧財産權服務。
第三條 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公開公平、注重實效、擇優認定、綜合指導、適度支援、定期考核”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集聚發展區由其實際運營單位作為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申報的集聚發展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的産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
(二)集聚發展區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少於70家,其中80%以上為中小企業,且60%以上屬於北京市高精尖産業領域。對於産業聚集度高並具有特色發展模式和明確智慧財産權工作規劃的集聚發展區可適當放寬規模限制。
(三)集聚發展區企業的有效專利擁有總量不少於300件或發明專利擁有總量不少於150件。
(四)已設立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工作站,或具備智慧財産權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維權保護及委託承擔智慧財産權事務管理等服務功能。
第六條 申報主體,即集聚發展區的運營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等,並且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智慧財産權服務機制完善。集聚發展區運營時間在3年以上(含3年),已建立較完備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體系,已配置智慧財産權管理服務相關的組織機構、經費安排,並具備智慧財産權管理服務的統籌規劃和運作保障機制。
(二)智慧財産權服務能力紮實。集聚發展區開展智慧財産權服務在3年以上(含3年),在整合智慧財産權服務資源、搭建智慧財産權服務平臺、推動智慧財産權高品質發展、培育智慧財産權人才、處理智慧財産權糾紛等方面具備一定工作能力。
(三)智慧財産權服務效應突出。集聚發展區智慧財産權服務體系完善,智慧財産權保護氛圍良好,在服務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服務“兩區”建設、服務區域優勢特色産業等方面成效突出。
(四)申請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主體在信用中國及信用中國(北京)上未有不良信用資訊,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近3年未存在行政處罰情形。集聚發展區委託的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無因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約談或懲戒的情形。
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七條 集聚發展區的申報及認定程式如下:
(一)組織申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通過官方網站發佈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應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申報主體應提交申報書、工作方案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逐級推薦。所在區智慧財産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初審和推薦。
(三)形式審查。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進行形式審查。
(四)專家評審。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遴選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可視情況設置答辯、現場考察或可行性論證等程式。根據綜合排名,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擇優確定。
(五)網站公示。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對擬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7天,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正式認定。
對於有異議的單位,組織進行具體情況調查,確定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申報主體應保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對於弄虛作假的嚴肅處理,正在申報過程中的取消申報資格,已經取得認定的撤銷資質,且在5年內取消其申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支援的各類項目的資格。
第四章 集聚區工作內容
第九條 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智慧財産權發展規劃。編制集聚發展區智慧財産權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做好企業智慧財産權數據統計和資訊分析,明確智慧財産權服務模式,創新智慧財産權服務舉措,推動集聚發展區智慧財産權工作水準提升。
(二)開展智慧財産權政策宣傳。向集聚發展區企業宣傳智慧財産權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智慧財産權服務事項和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公共服務事項,針對智慧財産權全週期業務組織開展專業培訓,提升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意識,推動智慧財産權高品質發展。
(三)優化智慧財産權服務模式。聚焦集聚發展區重點及優勢企業,挖掘智慧財産權服務需求,建立企業智慧財産權管家和智慧財産權聯絡員制度,建立工作和數據臺賬,促進智慧財産權服務供需對接,提升企業智慧財産權管理保護能力。
(四)集聚智慧財産權服務資源。對接高水準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構建全鏈條智慧財産權服務體系,加速科技創新企業提前智慧財産權導航和佈局,促進智慧財産權人才培養,支撐集聚發展區整體創新發展。
(五)打造智慧財産權服務平臺。整合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全鏈條服務內容,構建一站式智慧財産權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六)培育智慧財産權服務生態。引導智慧財産權代理、法律、資訊、諮詢、運營、投融資等服務集聚,促進集聚發展區企業實現智慧財産權全方位發展。
(七)推動智慧財産權價值實現。幫助企業對接高校、科研院所,促進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幫助企業對接金融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産權作價入股及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拓寬投融資渠道。
(八)提升智慧財産權服務水準。組織培育和申報智慧財産權優勢單位,引導組建或加入産業智慧財産權聯盟;引導企業貫徹實施智慧財産權相關管理規範;為集聚發展區重大活動提供智慧財産權服務支撐等。
(九)面向集聚發展區企業提供其他智慧財産權服務。
第五章 政策支援
第十條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援,包括:
(一)推薦集聚發展區企業參加智慧財産權優勢單位申報、國家智慧財産權優勢示範企業培育等。
(二)構建國家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等工作體系,為集聚發展區企業智慧財産權申請、確權、維權提供便利條件。
(三)引導企業與智慧財産權服務資源對接,開展智慧財産權佈局和導航分析,有效挖掘和培育高價值專利。
(四)指導企業與上下游産業主體建立智慧財産權聯盟,推動産業協同創新,共同應對智慧財産權風險。
(五)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産學研合作,開展聯合研發、智慧財産權與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
(六)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財政年度預算批復,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援,用於支援開展第九條所述的智慧財産權服務相關工作,對已獲得支援的工作事項不重復支援。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定項目實施內容、目標、經費以及考核、驗收指標。項目單位應完成《項目任務書》的考核任務。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進行管理、考核與監督:
(一)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每年對已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單位進行考核,每3年進行復核。
(二)集聚發展區應于每年1月向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提交上年度智慧財産權工作報告。
(三)無故不參加考核復核,或參加考核復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集聚發展區資格。
(四)被終止資格的集聚發展區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對於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有失信行為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視情取消資格。
第十三條 騙取資金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回財政資金,5年內取消申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支援的各類項目的資格。
第十四條 集聚發展區運營單位發生並購、重組、破産、名稱變更等變化的,應及時向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備案;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其相關資格;符合條件的,資格繼續有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