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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政策解讀簡明問答

日期:2023-11-16 18:35    來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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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背景?

  答:自開始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以來,國家層面先後出臺了《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政策文件,2019年,本市出臺《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京政發〔2019〕4號,以下簡稱2019年4號文)。2021年4月,本市發佈《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及其監督管理等事項做出了規定。2023年11月16日,市政府廢止2019年4號文。為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更好解決地方交易場所監管和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需求、新問題,建立健全本市地方交易場所監管規則,制定本辦法。

  2.制定《管理辦法》的依據?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條例》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

  3.《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管理辦法》分為七章,共四十一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設立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第二章“設立、開業、變更和終止”主要規定了交易場所設立、變更、終止具體事項、條件及程式;第三章“經營規則”主要規定了交易場所規範經營、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爭議處理、資訊報送和登記結算要求;第四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監管原則、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監管談話、督促整改等內容;第五章“行業自律”主要規定了本市交易場所行業自律組織及其相關職能;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交易場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按照《條例》及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七章“附則”主要規定了解釋權歸屬、與其他監管規定關係及施行時間。

  4.市區兩級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如何劃分?

  答:依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本市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交易場所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交易場所的設立審批、開業審批、變更審批(備案)及終止審批、監督檢查、資金安全監管、政策支援指導、統計監測、違規處理、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重大事項協調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金融工作的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的具體工作。

  5.《管理辦法》主要新增了哪些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新增“行業自律”章節,依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交易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應當增強自律意識,加強自查,對公司治理、合規經營和風險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首都要素市場協會是本市交易場所行業自律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6.如何諮詢與《管理辦法》條款相關的問題?

  答:如果需要詳細了解條款內容,可以通過撥打88011081進行諮詢,工作時間(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將由接線人員為您解答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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