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本市診所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管理局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北京市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對有關政策要點説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推動診所健康發展,本市於2019年作為試點城市組織開展了促進診所發展試點工作,試點將診所設置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1年7月印發《關於印發醫療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措施的通知》,明確了診所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改革措施,“開辦診所不再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設置審批,直接辦理診所執業備案”;“取消對診所執業的許可准入管理,改為備案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診所備案管理,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於2022年12月20日印發的《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為切實推動此項工作落地並加強管理,《暫行辦法》部分章節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完善。一是明確了診所變更備案事項需提交的材料,便於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的實際開展,同時方便辦事人準確知曉需要準備的材料類型和要求,提升事項辦理的便捷度和規範性。二是將新設置診所現場核查時間由國家規定的45日縮短至30日,明確限期整改期限為1-6月,提出對執業地址、診療科目、牙椅數量等項目辦理變更的診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發放或換發診所備案憑證之日起30日內要進行現場核查,對《診所備案憑證》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撤銷的備案人,將記入誠信檔案,作為相關部門信用聯合懲戒的依據。
《暫行辦法》全文分為四個章節,共三十二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則
明確了本辦法出臺的法律依據、診所定義和適用範圍,明確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市中醫主管部門的權責分工。
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不設住院病床(産床)。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各區普通診所、口腔診所及醫療美容診所的備案管理工作;市中醫管理局負責指導各區中醫(綜合)診所及中西醫結合診所的備案管理工作;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診所、口腔診所、醫療美容診所、中醫(綜合)診所及中西醫結合診所的備案工作及監督管理工作。
(二)備案
一是單位或者個人設置診所應當報擬設置診所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取得診所備案憑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二是明確設置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三是本市診所備案實行電子化備案管理。診所提出備案的,應當通過電子化註冊管理平臺提交相應材料。四是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當場發放診所備案憑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通過電子化註冊系統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同時,對診所資訊公示、變更備案所需的材料、需要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的情形以及診所開展診療活動應遵循的規定和要求進行了明確。
(三)監督管理
一是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診所執業活動、醫療品質、醫療安全等情況的監督管理,應當在發放診所備案憑證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開診所備案資訊。二是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新設置的診所自發放診所備案憑證之日起30日內進行現場核查(包括診療數據上傳情況),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在1-6月內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撤銷其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告。三是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診所誠信檔案。備案人通過備案取得的《診所備案憑證》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撤銷後,將記入誠信檔案,作為相關部門信用聯合懲戒的依據。四是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轄區內診所開展至少一次現場監督檢查,對執業地址、診療科目、牙椅數量等項目變更的診所,自發放或換發診所備案憑證之日起30日內進行現場核查,利用信息化監管平臺進行日常監管和月度執業活動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轄區內診所執業活動監管分析報告。
同時,細化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明確撤銷備案的情形,並提出了對信息化監管、醫療品質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附則
對《診所備案憑證》的發放和列印、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銜接以及診所備案工作應符合本市“一業一證”相關規定及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有關要求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