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規劃用地改革,進一步改善人居環境,優化小型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圍繞企業群眾需求且風險較低的事項補短板,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印發了《關於實施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的函》(以下簡稱《豁免清單》)。現將文件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69號)要求,提高審批效能和監管服務水準,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上海、廣州、廈門、杭州、深圳等地自2019年起,基於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規劃審批服務效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考慮,陸續建立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制度。《北京市全面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高品質發展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3〕8號)》為對標國內先進城市持續深化改革,將制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列為改革重點任務。
二、主要考慮
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進行改革工作探索,一是強化規劃實施導向,圍繞提升人居環境品質,補充人民群眾身邊高頻次使用場景的設施開展;二是基於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措施,圍繞風險較低和規模較小的設施開展;三是助力城市更新實施,從進一步提升存量用地的使用效率方面開展。
三、主要內容
(一)豁免情形
基於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實施差別化的規劃許可管理,對納入豁免清單的項目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共包括3大類9小類19種具體項目情形。
一是城市更新類,為老舊小區增設公共公益類黨建活動、文體活動、垃圾分類等設施,既有多層建築加電梯、樓梯、消防樓梯、無障礙設施,自有用地範圍內增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設施,以及按服務半徑增設或改造小型垃圾環衛站、微型消防站等4小類10種具體情形;二是公共空間服務品質提升類,為城市公園、小微綠地和綠道按規劃、城市設計、一刻鐘便民生活圈配置或服務半徑增設小型服務設施,以及公共空間內統一配置亭、臺、廊、榭、廁所等非經營性設施等4小類8種具體情形;三是施工暫設類,為1種具體情形。同時將有關限定條件、建設規模及高度、建設位置等規劃要求統一納入清單。
(二)監管模式
1.明確了“免批不免責”的監管模式。壓實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向規自分局報備建設方案並承擔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2.明確了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分局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各分局應將報備資訊向社會公開並推送屬地及有關部門,同時按照事中事後監管的工作模式進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並抄告屬地和有關部門,對未按照報備內容進行建設的,及時依法處理並納入信用體系。其中,抽查比例在兩年過渡期內為100%,後期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3.落實了屬地和其他行業部門的監督監管責任,屬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巡查查處職責。其他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的實施履行行業監管責任。
4.實現豁免清單事項閉環管理。形成“主體責任+分局監管+屬地監管+行業監管”的“1+3”監管模式,對豁免清單事項形成監管閉環。豁免清單內容根據管理實踐、社會需求和改革要求進行動態調整,《豁免清單》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