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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問答:關於《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的解讀材料

日期:2023-10-31 19:06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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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是什麼

  一是因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於2023年7月1日施行,其中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與現有自由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需進行調整。

  二是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市級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現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三是《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發佈後,對於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歧義的地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

  二、目標任務是什麼

  從制度上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在執法中實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諧統一,做到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三、從重處罰的情形增加了哪一種

  偽造、變造證據材料,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調整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4.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五、調整後不予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列入《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中的違法行為,其中的整改日期起算點除有特殊規定外,均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次日。

  2.未列入《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但符合《行政處罰法》第33條、《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42條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採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進行教育、引導。

  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第一部分新增什麼內容

  新增“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根據報告表項目與報告書項目,結合不同弄虛作假的情形,確定裁量幅度。

  七、水污染物超標中PH值超標如何裁量

  5≤PH<6或9<PH≤10,對應超標倍數≤1;4≤PH<5或10<PH≤11,對應1<超標倍數≤2;2<PH<4或11<PH<12.5,對應2<超標倍數≤4;PH≤2或PH≥12.5,對應超標倍數>4。

  八、加油站不符合線上監控管理規定部分調整了哪些內容

  結合標準調整了部分表述,結合執法實際將原數據丟失、重復和錯誤記錄比例大於5%調整為大於10%,並在備註中明確,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同一套線上監控設備出現不同裁量檔的違法行為時,按照從一重處罰的基本原則處理。

  九、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規定的處罰裁量,進行了哪些調整

  結合使用臺數和超標倍數,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處罰金額。

  十、重點行業違反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的處罰裁量,進行了哪些調整

  對於同一單位多輛車排放檢驗不合格的違法行為,增加了單位註冊車輛數的考量因子;對於同一輛車受到多次處罰的違法行為,增加了被處罰車輛數的考量因子。

  十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第七部分新增什麼內容

  新增“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根據簡化管理和重點管理單位,結合超許可排放量幅度,確定處罰金額。

  十二、針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沒有的違法行為,如何確定處罰幅度

  新增通用裁量表,對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前九部分未列明自由裁量的情形,明確裁量要素、判定標準和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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