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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0-31
  5. [成文日期] 2023-10-31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3〕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6期(總第826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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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3〕15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實現裁量基準統一、裁量模式統一、公示文本統一,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和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調整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京環發〔2022〕14號)行使裁量權的特殊情形進行修改,並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予以調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以下簡稱《基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本《基準》所列行政處罰事項,對應已公佈的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其中罰款裁量幅度僅作為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適用的檔次。

  二、本《基準》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與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同步實行動態調整。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三、本《基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京環發〔2022〕1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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