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3〕15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實現裁量基準統一、裁量模式統一、公示文本統一,根據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和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調整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京環發〔2022〕14號)行使裁量權的特殊情形進行修改,並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予以調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以下簡稱《基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本《基準》所列行政處罰事項,對應已公佈的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其中罰款裁量幅度僅作為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適用的檔次。
二、本《基準》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與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同步實行動態調整。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三、本《基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京環發〔2022〕1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31日